现代快报讯(记者刘遥)近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纵火案。一男子怀疑别人说了他坏话,竟为了这么点小事,就纵火烧人家的小店。虽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该男子还是为自己故意放火的行为承担了刑责,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刘甲今年29岁,在南京市高淳区经营着一家小商店,他与同村村民刘乙本无仇怨。可在2020年11月左右,刘甲听说刘乙曾私下里讲过他的坏话,说他家小商店的商品质量有问题,于是怀恨在心。

同年11月9日20点,刘甲的报复行动开始了。他先用打火机点燃卫生纸,再将卫生纸丢入刘乙的小店里。刘乙的店门口堆了很多干货食品,火势很快就涨了起来,周围百姓看到后,立即赶过来将火扑灭。此次火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仅部分商品被烧毁。

第二天,刘甲被抓获归案。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刘乙的损失,获得了谅解。虽然刘甲放的火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检方认为他故意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放火罪,于是对他提起公诉。

2021年2月5日,该案在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刘甲在庭审时表示,他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认罪悔罪。

近日,高淳法院对刘甲判处上述刑罚。(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