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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我国第一部流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近现代以来,由于早期生产生活方式的影响,长江经济带水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为改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2020年7月21日,黄石市人民政府发布了自当日起长江黄石段实施为期10年全面禁捕的通告。

然而即使是进行了全面禁捕,仍有不法分子为了蝇头小利铤而走险,最后把自己也给“捕”了进去。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田某河在明知长江处于禁渔期的情况下,沿长江富池小渡至富池小桥江段设置48个地笼,用于捕捞长江江内鱼虾。8月1日凌晨4时许,田某河和妻子驾驶小船沿上述江段回收地笼,并将地笼内的鱼虾分开装至两个盆中。5时许,田某河驾船在富池小渡处靠岸,巡逻民警发现田某河的船后上前询问情况,其妻子连忙将一盆鱼倒入江内后被制止。经称重,现场扣押小龙虾5kg,河虾6.4kg。

阳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田某河在明知长江全面禁捕的情况下,仍顶风作案,违反水资源保护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在禁渔期捕捞鱼虾,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最终,该院依法判处田某河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提醒:

“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提倡的是“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道路,长江流域禁捕正是这项重要精神的体现,是保护长江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非法捕捞水产品不仅是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更是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切勿心存侥幸。

法律小贴士:

1.什么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2.禁渔区、禁渔期、禁用的工具分别是什么?

(1)禁渔区是指由国家法令或者地方政府规定,对某些重要鱼、虾、蟹、贝、藻等,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尔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所有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或者禁止某种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

(2)禁渔期是指对某些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止渔业生产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

(3)《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禁止使用电力、鱼鹰捕鱼和敲(舟古)作业。

《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