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乡检察院发布一起交通肇事起诉书, 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 ,撞到骑电动自行车的陈某某和张某某, 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张某某受伤,后被告人刘某某驾车逃逸。

新乡男子酒驾造成一人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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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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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2198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群众,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县,住新乡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逃逸,于2020年8月11日被新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8月26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20年9月9日经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新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

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陈某某近亲属、被害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刘某某、值班律师、被害人陈某某近亲属、被害人张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0时30分,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豫G*****小型轿车, 沿新乡县**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有限公司门口处时,撞到前方同方向并排骑电动自行车行驶的陈某某和张某某,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张某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驾车逃逸。 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55.7mg/100mL.经新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受理案件登记表等书证;

2

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

勘察、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

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光盘1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