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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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特点:预留共益债解决挂靠项目工程款支付障碍,为建筑企业重整闯出新路

一、基本案情

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集团)前身是1953年成立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建筑工程局,后改组为河南省建设总公司,2008年改制为河南省建设集团,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等,是河南省唯一一家省管国有建筑企业。近年来,建设集团因自身发展迟缓、业务模式落后等原因,发生危机后无法自救。后建设集团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申请破产重整,郑州中院于2019年7月31日裁定受理。

二、审理情况

截至审计基准日,建设集团全部资产市场法评估值为7.3亿元,清算状态下评估值为7.2亿元。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共528笔,确认债权金额为13.8亿元,待确认债权共69笔,涉及债权金额为5.4亿元。

2019年8月7日,建设集团管理人申请许可建设集团继续营业,郑州中院于2019年9月2日决定准许建设集团在管理人的监督下,由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河南建设集团托管工作组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2019年10月14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19年11月、2020年1月分别公开招募战略投资人,2020年1月22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其他债权组和出资人组通过。2020年4月30日,债权人会议再次表决,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20年7月21日,郑州中院裁定批准建设集团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建设集团进入重整程序后,仍有大量挂靠施工的在建工程项目,涉及建设方、承包方、分包方、实际施工人、供应商、农民工、购房户等众多利益群体,如果简单适用破产法禁止对债权人个别清偿的规定,必然导致项目停工,将会导致资源的极大浪费,并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大局。为此,郑州中院指导管理人创设预留共益债模式,实际施工人对重整前已支付到建设集团账户内的挂靠工程款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重整期间的挂靠工程款属于共益债务,以破产财产随时清偿,成功解决了重整期间挂靠项目工程款支付问题,保障了实际施工人利益,降低了未来在建工程因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带来的法律风险,实现了在建工程平稳运转。此外,为了提高普通债权的清偿率,设计了短期一次性清偿(清偿率低)和长期留债清偿(清偿率高)两种不同的清偿方案,并赋予债权人选择权,满足债权人不同清偿需求,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审理期间,合议庭多次联合省政府国资委共同召开管理人、托管组、建设集团、法律服务团队、审计服务团队、评估服务团队联合会议,强化“府院企”三方联动,日事日结,无缝连接,及时高效解决了遇到的各种问题困难。

三、典型意义

建筑企业破产案件重整成功的案件较少,可借鉴经验不多。建设集团破产重整一案,创设预留共益债模式,解决重整期间挂靠项目工程款支付障碍;设计不同清偿方案,赋予债权人选择权;将行政权与审判权有机结合,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处理了一个又一个难题,化解了19.71亿元债务,保住了建设集团的宝贵施工资质,保障了在建运行的13个工程项目中涉及的建设、劳务、设计、材料供应、设备租赁等方面的近600家企业、2000余名农民工和1700余名购房者的利益,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建筑企业重整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案例二

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

合并重整案

案例特点:出售式重整成功,保住民族品牌;维护产业链完整,助力企业快速复苏

一、 基本案情

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河南新飞家电有限公司以及河南新飞制冷器具有限公司(以下合称新飞公司)是全国家电行业的知名企业,曾位列中国工业企业500强,市场占有率曾高达20%。随着家电行业竞争加剧,新飞公司未能顺应市场需求,陷入经营困境。2017年10月底,新飞公司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乡中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新乡中院于2017年11月9日裁定受理。

二、 审理情况

鉴于新飞公司重整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重大,新乡中院组成五人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经调查发现,新飞公司已持续经营33年,三家企业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现象,为公平保护各方利益,降低社会矛盾发生风险,新乡中院根据审计结果于2018年1月4日裁定合并重整。

截止审计基准日,新飞公司资产评估值为15.4亿元;截止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之日,共有887家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25.4亿元。经审查共确认债权人799家,确认债权金额22.4亿元;待确认债权涉及债权人39家,金额约4850.2万元。

针对新飞公司的上下游合作企业众多,且该部分债权人对新飞公司依附性强、债权金额小的特点,管理人在制订重整计划草案时,充分考虑了小额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衡平,设置小额债权组,提高清偿率,该部分小额债权人的人数约400余人,占到债权人总人数的近一半,且大多数为新飞公司上下游供货商和经销商,该部分债权人得到较高清偿,障了新飞公司复产后企业供应链、销售链的完整,为快速复苏打下良好基础。

在通过常规方式招募重整投资人受挫后,又迅速调整重整思路,根据意向投资人的需求,创新运用“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以股权网络拍卖形式引入重整投资人”的模式,对战略性核心资产进行重整,对其他低效资产剥离清算。经广泛沟通,该方案得到了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2018年5月21日,新乡中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重整计划执行期间,2018年6月28日,安徽康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公开竞拍的方式被确认为投资人。2018年8月28日,新飞公司正式复工;2019年2月21日,新飞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三、 典型意义

该案中,新乡中院一方面积极发挥破产审判职能,进一步设立并完善投资人招募机制,明确双核心评判标准—即将“是否维护产业链完整”、“是否做强、做大品牌”作为招募的关键标准,既有效保证了民族品牌的延续与发展,又确保了上下游近千家供应商、销售商的生存与稳定。另一方面,重视重整计划的设计和执行,确保企业重整后能够实现良好发展,通过与管理人及新飞公司成立联合工作专班,逐一解决了企业信用修复、知识产权保护、职工就业等难题,为新飞公司的后续发展积极排忧解难。新飞公司重整以来,通过打造“除菌科技”产品核心竞争力,大家电带动小家电完善产品链、“内销+外销+代工”多点布局等发展战略,迅速实现盈利并且发展势头良好,2020年公司销售收入26.75亿元,同比增长21%;利税1120万元,同比增长40%。

案例三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特点:高效审结上市公司重整案件,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和数万名投资者权益

一、基本案情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健康)成立于1998年,并于同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主营业务为味精和鸡精等调味品、复合肥系列、植物蛋白系列和小麦面粉系列产品的生产销售。作为国内味精生产商中历史最为悠久的企业,打造了“莲花”这一调味品行业的标志性品牌。近年来,由于受整体经济下行、市场萎缩、融资困难等不利因素影响,莲花健康发生严重的经营困境和债务危机。经审计,2017年度、2018年度该公司净利润均为负值。如2019年不能实现扭亏为盈及净资产转正,公司将面临股票暂停上市和退市的风险。经债权人申请,2019年10月15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周口中院)裁定受理莲花健康破产重整一案。

二、审理情况

经清产核资及债权申报审查,莲花健康资产评估总值8.95亿元,负债合计20.35亿元。2019年11月20日、2019年12月16日,召开第一次、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分别通过了财产管理方案、重整计划草案;2020年3月4日,周口中院裁定终结莲花健康重整程序。

在案件受理前期,周口中院及时组织债权人、债务人进行听证,并与职工代表进行座谈,了解职工对重整的期望。在受理重整申请后,周口中院一是将司法重整与职工安置工作有机结合、协调推进。函告相关法院中止诉讼、执行程序,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妥善保护莲花健康核心资产安全;在全面调查职工债权及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清偿职工债权总额8.4亿余元,妥善安置7000余名职工,保障近2万余名职工利益,同时解决了企业冗员负担沉重的问题;批准莲花健康在管理人的监督下继续营业,有效维持企业在重整期间的正常生产和运行管理,做到重整、安置、经营“三同步”。二是设计小额债权清偿制度,在重整计划制定过程中,根据债权人结构及特点,有针对性地设计了小额债权清偿安排,保护了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引入资产管理公司、地方政府投资平台公司参与重整,通过资本金转增股本引入重整投资人,对资产、负债、股权及经营进行一揽子安排,为公司注入流动性资金并帮助公司全面恢复主营业务,提升可持续经营能力。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人民法院发挥破产重整制度价值,为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典型案例。莲花健康作为上市企业,在深陷债务危机、经营困境及历史冗员负担沉重等多重困境下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受到最高法院、省法院的高度重视和省、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从裁定受理到重整计划草案通过仅用时2个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仅用时不到3个月,最大程度减少了莲花健康存在的暂停上市、退市风险,保障了债权人合法权益,近10万余名股东的权益得到保障,维系了莲花健康上市公司主体地位,为地方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了司法保障。2020年,莲花健康彻底扭亏为盈,实现营业收入约16.5亿元,净利润7400万元,税收5036万元,出口创汇2669万美元,企业全面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案例四

新伍中洛阳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特点:灵活设计重整计划草案,引导债权人作出理性选择,促成企业重整成功

一、基本案情

新伍中洛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伍中公司)系中外合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了“台北国际”商住项目,项目占地面积约40亩,规划建筑面积约9.5万平方米,共8幢。进入破产程序前,已完工建筑面积约4.5万平方米。建设过程中,由于后续建设资金不足,于2014年春节前停工烂尾。项目停工后,业主、施工单位、职工等各方债权人经常到当地政府信访,对当地社会稳定造成很大压力。经债权人申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洛阳中院)于2018年6月30日依法裁定受理新伍中公司重整一案。

二、审理情况

洛阳中院受理该案后,指导管理人依法开展对债务人的接管、财产状况调查、接受债权申报并进行审查、委托审计评估、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等各项工作。经评估,新伍中公司资产评估价值8459.32万元。共有79家债权人进行了债权申报,申报债权金额2.93亿元。法院裁定确认债权32家,确认债权金额9238.01万元。

在项目本身利润空间有限的客观实际情况下,如何招募到投资人,以及选择怎样的重整方式使重整计划得到大多数债权人的认可,是能否重整成功的关键。但由于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投资人不仅要提供偿债资金,还需提供楼盘复工续建资金,加之受当时经济形势下滑以及房地产市场低迷的影响,意向投资人能够拿出的偿债资金有限。期间虽出现几家意向投资人,但经多方协调和近四十轮的磋商谈判,意向投资人的方案仍没有获得大多数债权人的支持。

合议庭与管理人经过深入分析后认为,债权人之所以不接受意向投资人提出的偿债方案,主要是对于企业资产价值缺乏客观判断,对于偿债率的预期不符合实际。如果经过市场公开竞价,则能使债权人认清现实从而作出理性选择。为此,管理人在合议庭的指导下制定了A、B两个版本的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两方案均采用拍卖破产企业股权的方式,区别在于当拍卖价款降至破产清算条件下的资产对价仍然无人竞买时,按照A方案将不再拍卖,由意向投资人按照不低于清算条件下的对价接盘复建,以建成的房屋抵债;按照B方案将转入清算程序,将拍卖股权转为拍卖资产,以拍卖所得清偿债权,两个方案的利弊也均在计划草案中作了客观说明。最终A方案获得了绝大多数债权人的同意。重整计划批准通过后,管理人按照重整计划确定了投资人,目前项目已经顺利复工。新伍中公司烂尾项目终于得到盘活,实现了政府、购房者、金融机构、普通债权人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人民法院通过破产重整挽救房地产开发企业,盘活烂尾项目的典型案例。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涉及购房户、施工单位、农民工、抵押权人等多方利益,以及债权性质认定、房屋权属认定、清偿顺位确定等具体法律问题,与民生保障、社会稳定、城市建设等紧密相关,是对人民法院发挥破产审判职能服务大局能力的充分检验。

该案中有三点做法为房地产企业重整提供了宝贵经验。一是在面临项目利润空间有限、投资人报价不高与债权人对企业资产价值和清偿率预期过高、不接受投资人投资方案的突出矛盾时,为避免重整失败转入破产清算,洛阳中院坚持市场化导向,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公开拍卖股权为基础,创新性设计两套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使债权人自己做出了理性选择。二是对于消费者购房人的认定,根据是否缴足或缴纳大部分房款、是否已办理按揭贷款、是否网签等综合考虑认定,将已缴足全部或大部分房款并办理按揭和网签手续的认定为消费者购房人;对于其余仅交付了定金或者预付款的购房人解除合同,购房款按照债权清偿,不再交付房屋。三是妥善解决破产重整中购房人按揭合同的衔接问题。项目烂尾后因停止还贷多名业主被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归还贷款本息。购房人在重整过程中多次反映房屋迟迟不能交付,财产还被执行还贷,严重影响生活。为了妥善解决业主面临的问题,兼顾保护银行的合法权益,同时尽可能减少破产企业债务负担,达到三方利益的平衡,法院、政府、管理人多次与双方进行沟通,最终达成了解决方案,在重整投资人复工后,业主将停供欠款向银行付清并恢复还贷,同时约定交房日期,使业主对于房屋交付充满信心。新伍中公司重整成功,使广大购房人权益得到保障,职工及税款债权得到全额清偿,金融机构债权采取以房抵债方式得到全额清偿,普通债权也得到比破产清算更高比例的清偿。起到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作用,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做出了积极贡献。

案例五

河南瑞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特点:以预重整方式挽救房地产企业,探出“问题楼盘”处置新路径

一、基本案情

河南瑞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邦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26日,注册资本35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2015年起,瑞邦公司因资金短缺,导致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瑞邦·芙蓉苑”停工,引发大量诉讼,被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政府纳入“问题楼盘”处置化解范围。根据当地党委政法委的工作部署,平顶山中院主动对接问题楼盘责任单位,依法甄别研判,于2019年11月启动预重整程序,尝试通过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有机结合挽救企业。2020年3月26日,债权人正式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顶山中院)提出对瑞邦公司的重整申请,平顶山中院于2020年4月7日裁定受理。

二、审理情况

2019年11月,平顶山中院着手研究如何更好更快挽救企业,合议庭走访调研所涉问题楼盘状况,以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积极征求行业专家、政府专班、债权人等各方意见。经审查,瑞邦公司资产预估值1588余万元,无异议债权7337余万元,资产负债率达462%。在摸清企业情况的基础上适用预重整制度,邀请中介机构提前介入,法院进行全程业务指导。在预重整期间,合议庭一方面主动加强与政府各部门的协调联动,按照市问题楼盘处置化解的相关政策对“瑞邦•芙蓉苑”综合楼项目予以帮扶和支持;另一方面指导瑞邦公司以调查问卷等方式征求债权人对瑞邦公司重整的相关意见,并与六位意向投资人进行了投资谈判,在进入重整程序前即与投资方形成了投资及利润分配的初步方案。

2020年8月26日,瑞邦公司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各债权人组均高票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8月31日,平顶山中院裁定批准瑞邦公司重整计划,终止瑞邦公司重整程序。

三、典型意义

该案系通过破产程序成功盘活“问题楼盘”的典型案例。为避免企业陷入“程序空转”或“二次破产”,有效提高破产审判效率,平顶山中院探索设计了由政府主导进行程序外预重整的机制。一是规范预重整启动程序,经债务人同意并获得政府、主管部门等支持,由辖区政府出具明确破产预重整相关事宜的会议纪要;二是期间工作以“联席会议”形式进行,法院、辖区政府、政府工作专班、问题楼盘办、社会中介机构共同组织召开问题楼盘处置化解联席会议,就重整价值识别、战投招募、工程续建等工作进行筹划,并协调一致行动;三是预重整期间,邀请第三方中介机构提前参与,法院侧重于进行全程业务指导,最终形成预重整工作报告,报法院审查批准并依法裁定是否受理重整申请。通过上述机制,实现了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有序衔接。该案自立案受理至重整成功用时仅145天,债权清偿率高达76.65%,化解债务7337.25万元,化解执行案件17件,盘活土地3.3亩。截至目前,投资协议、施工合同均已正式签订,新的施工方已经进场完毕。该案既有效盘活了企业资产,较好保障了购房人等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有效化解了企业债务风险和社会矛盾纠纷,体现了法院服务社会发展大局、践行司法为民的责任担当。在当前“问题楼盘”处置化解全力攻坚阶段,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六

新乡市黄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庭外重组案

案例特点:向前延伸司法职能,庭外重组实现债权100%清偿

一、基本案情

新乡市黄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化工)是我国最大的氟化盐生产企业,生产技术和产品等级均居全国领先地位,国内市场占有率达70%,其主导产品“氟化钾”销往全球,年产值达10亿多元,每年利税近4000万。但因新厂区投资过大、疫情影响导致出口迟缓等原因,黄河化工资金链断裂,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在凭借自身力量难以脱困的情况下,黄河化工于2020年9月9日向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阳县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二、审理情况

化工企业具有生产设备易腐蚀、生产资质难恢复等特点,一旦长期停产,将导致企业价值大幅降低,进而不可逆转地进入破产状态,重整时限十分紧迫。为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的营运价值,迅速实现企业破茧重生,原阳县法院在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形成了“大胆适用庭外重组、必要时转入正式重整程序”的方案,并采用恢复生产、资产管理、公司治理、债转股重组“四同步”的工作举措,加快庭外重组步伐,使得企业迅速摆脱困境,步入良性运营的轨道。

一是同步“疏通”供应链条,迅速恢复生产经营,及时实现保值止损。在推进庭外重组过程中,黄河化工因缺少资金无法购进原材料,生产陷入停顿。原阳县法院积极协调预重整管理人邀请上游供应商到公司实地考察,并协调引进担保单位,迅速达成继续供货协议,供应商通过赊欠方式继续提供原材料,黄河化工仅在停产一周后,便迅速恢复生产。二是同步推荐“好管家”,迅速摸清“家底”,打好重组坚实基础。黄河化工申请破产重整的当日,原阳县法院便向企业推荐了四家具有一级管理人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便整体统筹推进庭外重组工作,经企业同债权人商议,当天确定了中介机构。9月20日完成审计工作,并在两个月内完成了资产评估、重组调查等工作,规范了资金管理、成本控制、人员管理和企业对外协议范本等事项,为顺利重组打好了基础。三是同步推进公司内部治理,迅速组建专业管理团队,确保规范经营。黄河化工是一家由夫妻股东组建而成的家族企业,内部治理能力欠佳,原阳县法院建议通过让意向投资人提前介入企业经营管理的方式规范经营管理。经过法院的积极协调,确定由最大债权人组建专业的管理团队,临时接管黄河化工的生产经营。这一举措一方面规范了内部治理,提升了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另一方面让投资人充分了解了公司前景,坚定了投资信心,为实现“债转股”重组打下良好基础。四是同步推进“债转股”重组,平衡各方利益,取得员工就业及债权实现的双保障。原阳县法院在考察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程序和做法后,大胆提出庭外重组程序亦可采用“债转股”的方式实现债权清偿,指导黄河化工与主要债权人进行协调谈判,并于2020年10月23日达成了重组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原阳县法院还积极地向其他债权人释法说理,并引进投资者注入资金近2000万元用于偿还小额债权,确保了重组过程的稳定有序。

2020年11月13日,黄河化工的重组各方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至此,该案的庭外重组程序圆满完成。

三、典型意义

当前我国还没有立法建立预重整制度,最高法院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提出探索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为该案审理提供了政策指引。原阳县法院对预重整中法院的角色定位、管理人的选任和职权、程序如何推进以及引进投资人等展开实践探索,采取法院引导,企业自主管理,结合“债转股”手段迅速重组成功,债权清偿率达到100%,黄河化工无需再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极大地降低了破产成本,同时很好地维护了企业商誉。该案为如何发挥预重整制度功能挽救困境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实践样本,为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完善提供了有益参考。

案例七

河南金地宝生态肥业有限公司

南乐县金地宝种植专业合作社

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案例特点:“执转破”案件成功和解,实现债权人与企业双赢效果

一、基本案情

河南金地宝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宝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27日,主要经营各种肥料研发生产销售。南乐县金地宝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成立于2014年5月14日,主要经营农副产品种植销售。2016年,上述两家公司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形成101件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案件标的高达2100余万元,两家公司明显资不抵债,执行程序陷入僵局。2018年8月8日债权人申请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19年1月23日,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金地宝公司破产清算案及合作社破产清算案,并于2019年2月11日指定两案由南乐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乐县法院)审理。

二、审理情况

南乐县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合作社没有独立的企业资产、办公场所、工作人员等,由金地宝公司实际控制,与金地宝公司构成人格混同, 2019年6月16日,法院裁定将合作社破产清算案件并入金地宝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一同审理。经清产核资,金地宝公司名下财产仅余厂区内的房屋,评估价值为967.8万元,清算模式下快速变现价值为774.27万元。经债权申报审查,共确认金地宝公司债权人34家,金额3788.3万元;确认合作社债权人83家,金额82.5万元。资产负债率高达400%。审理期间,债务人和部分债权人均表达了破产和解的意愿,法院和管理人了解到山东某公司为金地宝公司上游企业,曾为金地宝公司供应化肥生产原材料,有良好的合作基础,经过法院、管理人与该企业协商谈判,该企业愿意向金地宝公司提供生产设备并以先发货后付款的形式提供原材料,帮助金地宝公司恢复生产。计划复工经营后优先偿还工人工资,其余债务按照比例逐年偿还。管理人向各方债权人特别是大额债权人分头解释,讲明和解、清算的不同法律后果,经过充分沟通协调,2019年7月10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99.1%的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占无财产担保债权额99.47%)表决同意,通过了和解协议草案,2019年7月26日,法院依法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破产和解程序。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通过“执转破”机制有效化解执行积案的典型案例。通过“执转破”工作机制,直接消化执行积案101件,保证了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该案还是破产清算转和解、帮助企业脱困的典型案例。和解方案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得到绝大多数债权人的同意;同时法院积极协调引入其他企业投资,提高债权清偿率,使企业获得重生,依法维护了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该案对于批量化解执行案件、健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的积极意义。

案例八

焦作市全星钙业有限责任公司

破产重整转和解案

案例特点:灵活运用破产和解制度解纷救危,服务“六稳”“六保”中心工作

一、基本案情

焦作市全星钙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星钙业)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6000万元。主要生产销售碳酸钙、氧化钙、轻质碳酸钙、氢氧化钙;销售建筑材料。它是在严格环保治理的大环境下,焦作市同类企业中极少数获得坏境评估合格的企业之一,有着广阔的市场前景和利润空间。但因资金不足、经营管理等原因造成企业亏损严重、负债高企,企业控制权在原实际控制人、数个大额债权人之间多次转移,仍未摆脱经营困境。2019年8月20日,部分小额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全星钙业破产重整,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修武县法院)于2019年9月2日裁定受理。

二、审理情况

根据企业财务数据显示,全星钙业资产价值5288.69万元。共有68名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19121万元,管理人审查核实后均予以确认。审理过程中,审理法院发现各利益相关方因利益冲突矛盾尖锐,为取得自身利益各行其是,为审理案件带来巨大障碍。企业由个别大额债权人租赁经营,企业租赁方以各种理由拒不向管理人移交企业财产、账册、印章等,也不同意管理人进厂清产核资。同时部分小额债权人认为租赁方有向厂外倒运企业资产的嫌疑,封堵了企业大门。部分债权人到省、市有关部门多次信访。修武县法院为化解矛盾、顺利推进程序,组成了院长牵头的工作专班,多次对债权人分类摸查,找准矛盾切入点,分批次组织债务人、债权人、租赁人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详尽解答不同债权人关心的问题,推动绝大部分债权人打开心结,使得债权人对债务人初步达成了谅解意向,为下一步企业重整成功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突发,意向投资人无法现场考察,资金迟迟不能到位,破产程序就此停滞,债权人纷纷要求破产清算。但破产清算不仅将使企业彻底退出市场,还将导致债权清偿率大幅下降。为此,修武县法院将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模式运用到破产案件中来,努力促进债权人与债务人和解。经过多次组织听证会,邀请经济学专家论证讲解,现场模拟计算破产清算与破产和解债权实现的预期结果,最终成功引导债务人、债权人达成和解。2020年10月26日修武县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终止和解程序。

该案破产和解程序终结后,随着疫情好转和经济复苏,修武县法院指导管理人主动与意向投资人再次沟通,邀请前来考察现场,成功引入某实力雄厚的企业投资,并为企业配备了专业的技术团队和管理团队。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破产重整转和解的成功案例。在案件因疫情影响及案情复杂造成重整期限超期的情况下,审理法院没有按照常规转入破产清算程序,而是根据实际创新适用破产法的法律精神及民事活动中的自愿、公平原则,灵活运用和解程序化解了各利益相关方积累多年的尖锐矛盾,挽救了一个有着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化解了60余位债权人的1.9亿元债务,根据和解协议,实际清偿金额达到1.6亿元,清偿比例84%,比模拟破产清算的清偿比例约提高了5倍多。该案有力保障了债权人利益,缓和了各方尖锐矛盾,维系了128名职工的主要生活来源,为保全市场主体,保障职工就业、基本民生和社会稳定贡献了积极力量。

案例九

平顶山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特点:府院联动妥善安置职工,推动国有“僵尸企业”依法有序出清

一、基本案情

平顶山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煤机)始建于1968年,注册资金5000万元,是中国煤矿机械500强企业,其主营产品煤矿专用液压支架多年来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2012年以来,由于煤炭行业持续低迷,主营业务逐年萎缩,企业经营出现巨额亏损,严重资不抵债,2016年平煤机被河南省国资委列为首批需要处置的省属国有“僵尸企业”。2017年10月11日,部分债权人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顶山中院) 提出对平煤机的破产清算申请,平顶山中院于2017年10月27日裁定受理。

二、审理情况

经审计评估,平煤机总资产15.42亿元,总负债36.88亿元,负债率239.17%。2018年12月25日,平顶山中院宣告平煤机破产。2019年4月26日,债务人现有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平顶山中院裁定终结平煤机破产程序。

为最大限度保护职工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平顶山中院深入贯彻破产案件府院联动机制,一是积极协调省政府国资委、平顶山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多次召开联席工作会议,顺利解决了近2000名职工档案缺失影响职工退休手续、工伤待遇和特殊工种认定的问题,共依法保障职工债权2亿余元,涉及职工1159人,职工债权清偿率达到100%;二是主动对接平煤机的股东单位河南国控集团,由其承接原平煤机的大部分职工,根据职工意愿和诉求,自愿选择与国控集团下属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龄连续计算,安置原平煤机职工近2000名;三是全力配合人社、财政、税务部门,认真完成平煤机处置后续工作和遗留问题,用足用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处置“僵尸企业”的有关文件精神,妥善解决了平煤机职工欠缴养老保险费所产生的巨额滞纳金问题,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典型意义

“僵尸企业”破产处置,是运用法治手段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方式。2017年9月河南省政府启动千家“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河南各级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依法受理并平稳高效审结458家被纳入国有“僵尸企业”名册的企业破产案件,保障了全省三年国企改革攻坚工作如期完成。

该案是河南法院运用破产手段处置“僵尸企业”的代表性案例,在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和经验。职工安置问题是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的重点和难点,事关民生保障和社会稳定大局。该案是河南省首批通过破产方式处置的国有“僵尸企业”中体量最大的企业,涉及职工众多且职工遗留问题矛盾尖锐,平顶山中院充分借助府院联动机制,灵活运用各项政策,建立与债权人定期沟通制度,依法协调解决了职工档案遗失、养老金补缴、社保欠费滞纳金核销、破产财产处置等疑难问题,切实保障了企业职工等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案例十

豫西新华水利水电投资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案

案例特点:母公司破产、子公司不破产,破产不停产;充分实现对外股权投资价值,普通债权得到高比例清偿

一、基本案情

豫西新华水利水电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西新华公司)是一家隶属于中核集团的国资企业,全资控股洛宁新华水利发电有限公司、洛宁新华禹门河发电有限公司、洛宁新华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和洛宁新华崇阳发电有限公司四家公司,是中西部地区水力发电的重点企业。由于股东在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上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公司经营陷入僵局,主要融资途径受阻。2017年12月12日,豫西新华公司的最大债权人向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洛龙区法院)提出对豫西新华公司的破产申请,洛龙区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裁定受理。

二、审理情况

2018年1月9日,管理人进驻并接管豫西新华公司。经审计,豫西新华公司总资产10.13亿元,清算模式下评估价值为8亿元。该案共有5家债权人申报债权,经审查确认4家,债权总额10.76亿元。2018年11月2日,洛龙区法院裁定宣告豫西新华公司破产。

豫西新华的主要财产是应收账款以及其全资设立的四个下属子公司和孙公司,该四公司共拥有发电厂6座,职工近300人,破产前均处在持续经营状态。通过拍卖方式处置企业财产预计耗时较长,并且会对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负面影响。为提高办案效率,维护豫西新华公司的整体资产价值,洛龙区法院一方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准许豫西新华公司在破产期间继续营业,实现对子公司、孙公司的正常管理和资源调度;另一方面结合该案最大债权人是豫西新华公司股东,熟悉企业状况、有意接手企业资产的特点,形成了将下属公司股权等豫西新华公司的全部资产整体打包,由最大债权人整体承接的方案,并根据该思路形成财产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两方案得到债权人会议全票通过。2018年12月20日,洛龙区法院裁定终结豫西新华公司破产程序。

三、典型意义

该案采取了“母公司破产,子公司不破产;破产不停产,资产整体处置”的方案,从宣告破产到破产程序终结仅一个半月,不仅完成了破产财产处置、分配,同时对职工进行了妥善安置,职工债权实现100%的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达到72.82%。该案的处理实现了资产的快速变现,提高了审理效率,提高了整体清偿率,最大限度避免了对下属公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同时,该案将破产财产整体打包进行实物分配,由最大债权人整体承接的做法,为同类案件中长期投资的处理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此外,豫西新华公司系央企中核集团的成员企业,从事电力生产行业,该案的处理防止了国外资本间接介入电力资源的不可控风险,有效保障了国有资产安全,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使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处僵治困”工作要求得到良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