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语言清晰才能认定意思表示一致

法官提醒:语言清晰才能认定意思表示一致

电话要求降低利息,录下其“嗯啦”答复主张达成合意。近日,随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送达,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判决王某给付李某欠款本息四十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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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李某均从事粉煤灰销售,二人有交易往来。
2016年3月1日,王某向李某出具欠条:“今欠李某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按2分息计息,每月为贰仟元整) 欠款人:王某”。
2016年7月16日,王某又向李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其欠李某15万元,利息为每月3000元。
2016年8月1日,王某再次出具欠条:“今欠到李某煤灰贰仟吨(计单价为叁拾元每吨) 欠款人:王某”。
因王某未归还所欠货款,李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请求王某按欠条约定给付本息。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向法院提供庭审结束后其与李某的通话录音,录音内容涉及的主要内容为王某对李某说“十万块钱不过是个三四千块钱啊,算个银行存款利息,我们说好了”,李某回答“嗯啦”二字。王某以此主张李某同意按照年利率3%或4%计算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没有给出具体付款期限,单方要求李某作出降息表示,从录音内容来看,降息最多只能认定为王某一方的意思表示,不能仅凭李某“嗯啦”这种语气词就认定双方之间就降息达成一致。对王某以“嗯啦”证明李某同意降息的抗辩不予采信。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法律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需有内心意思及外部表达,应当清楚明确。本案中,一方试图以骗得对方肯定回答方式达到有利于自己的效果,难以认定“嗯啦”系作出意思表示,以“嗯啦”证明获得对方同意不能得到法律支持。(韩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