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南省生态环境厅透露,海南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污染控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3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源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分别为10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200毫克/立方米;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氨浓度限值分别为0.5毫克/立方米、1.0毫克/立方米。

《标准》规定了适用范围,包括从事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熟料)生产、水泥粉磨、散装水泥转运、水泥制品生产等,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生产运行控制、监测监督,以及现有水泥生产设施污染控制与监督管理。此外,非金属矿开采和粉体加工、建筑砂石骨料开采和加工中污染物的控制也参照执行该标准。

《标准》分别规定了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源(表1)、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水泥窑窑尾废气特征污染物(表2)和无组织大气污染物无组织(表3)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根据《标准》,新建(含改建、扩建)企业于3月1日起执行,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源排放限值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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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

中国建材报记者:刘芳芳

责编:褚赞赞 刘璇

校对:张健

监审:王怡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