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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不按期履行合同就是违约,没有见过违约方把守约方告了的。” “因为疫情导致我无法按期履行合同,这是不可抗力,不是违约。”这是未央法院刘鑫法官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庭审现场。

2019年5月12日,原告丁某与被告杨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就购买被告房屋的相关事宜作了约定,明确被告在取得房产证后的20个工作日内办理过户手续。之后,被告在取得房产证后及时联系原告过户,但原告远在新疆,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返回西安。待原告返回后,立即联系被告,但被告以原告未及时过户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原告诉至未央法院,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由被告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承担违约金等共计34万元。

案件审理中,被告认为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过户手续属违约,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屋并承担违约金等31万元。

法官根据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机票、疫情防控新闻报道、核酸检测报告等证据,查明被告在取得房产证后及时联系原告办理过户事宜,但当时原告确因疫情原因无法返回西安,该情况属不可抗力,故原告不存在违约情形。综合考虑当事人约定、疫情防控形势以及与履约困难之间的因果关系,判令双方继续履行合同,驳回各方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不可抗力,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核实合同适用的法律,查看是否约定了不可抗力条款;其次,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尽可能减轻合同相对方的损失;最后,积极与合同相对方沟通,并就迟延履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等事项充分协商。

编辑:孙钰颖

责编:郑黎波

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