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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柴迎)近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全面落实清权、减权、制权、晒权等改革要求,它的实施,将有利于统筹配置全省涉生态环境相关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

《指导目录》明确了执法事项范围。将包括“水源保护区使用农药”“自然保护地开矿、修路、建设等破坏生态环境”等在内的原来分散在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执法事项进行了整合,统一纳入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事项范围。与此同时,对同一个执法事项的执法对象和主体进行了界定。

厘清了执法事项层级。按第一责任层级划分,《指导目录》分为“国务院主管部门、省级、设区的市”,“国务院主管部门、省级”,“省级”,“省级、设区的市”,“设区的市”5大类。第一责任层级为“设区的市”的事项共142项,占比77.59%,符合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改革关于“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的要求。

同时,整合了适用条款。按照条款不拆分的原则拟定目录,对所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进行了归纳整合。此外,还增补了部分事项,增加了地方法规。《指导目录》依据《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 》等16部地方性法规,共确定行政执法事项183项。其中行政处罚事项164项,行政强制事项19项。将地方法规的执法事项按照生态环境部指导目录的分类纳入相应的事项名称,不对地方性法规执法事项单列,便于对同一执法事项的法律适用的选择,防止选择性适用法律。

责任编辑:安心 审核:杨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