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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做征地拆迁案子的实践中,政府发布征收公告有一定的流程,不是随便想当然的发布就可以了。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通过一个案例来讲按程序公布征收公告的重要性。

刘先生在A市B区C项23号拥有住房一套,因建设D路的需要,A市B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20日在该政府官方网站发布了《征收公告》,决定对D路及安置区地块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并按法定程序公布了具体的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价格、签约期限等有关规定。选定了E房地产评估公司为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但因刘先生认为补偿不合理,未能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协议,A市B区人民政府遂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责令刘先生腾房。刘先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聘请了律师。

2017年10月15日律师介入后,马上对征收公告提出行政诉讼,但2018年3月7日B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超出诉讼时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经上诉,2018年6月18日A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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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是行政相对人很重要的权利,它是相对人形式陈述、申辩、救济权等权利的前提条件。《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而保障知情权的基本要求就是要依法告知相对人。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告知的方式,目前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争议焦点是网上公布的拆迁公告能否视为被征收人已经知晓。被告称早在2017年5月20日就已经在政府网站公告,应当视为刘先生已经知道。时效从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按法律规定,时效早已超出。而被告采用在政府网站公开的方式告知,显然违背上述要求。首先,一般公民很少登录政府网站;其次,被征收人中很多是不会上网的老年人,如何得知房屋被征收公告内容,知情权如何得到保障?参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B区人民政府至少也应该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相对人能看到的地方张贴书面的征收公告。所以,网上公布的拆迁公告不能视为被征收人已经知晓具体行政行为。

在行政诉讼中,经常遇到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根据我们的维权经验,一是可以依照《依法行政纲要》中的原则规定,二是依据法理,做合理的解释,三是参考最高案例,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最高院公报案例还是具有一定知道意义。本案中律师就是采用法理推导的方式,对知情权的告知作出合理解释,最终赢得诉讼。征地拆迁案子比较复杂,有很多专业性的问题,被征地人如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