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陈子秋顾元森)因为对镁屑能否燃烧感到好奇,江苏泰州某公司员工张某在仓库内点燃镁屑,结果导致仓库失火,造成了100多万元的损失。最终,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9年1月7日下午4点多,张某因好奇镁屑能否燃烧,在泰州某科技公司仓库内,用打火机点燃镁屑,造成仓库失火,致该仓库厂房、临时工棚、空调设备、金属屑饼机、液压升降机、柴油机械叉车等损毁,经泰州市价格认定局认定,上述物品损失价格共计100.3万元。

根据张某的供述和在场同事的证人证言,张某是该公司的仓库领班,负责后勤工作。2019年1月7日下午,张某和几位同事一起在仓库内聊天,期间有人把镁屑送来。因为张某好奇镁屑是否能燃烧,便用打火机点燃了挂在镁屑车外面的一根镁屑,没想到火势立即就起来了,一下子烧到屋顶。张某本来想用灭火器灭火,但因为火太大,一时无法扑灭,张某和同事赶紧跑到了仓库外面。

据公司其他员工作证,在员工入职时,公司就曾做过相关培训,提醒员工,镁屑的燃点很低,容易被点燃引起火灾,以前公司就失过火。张某在法庭上也承认公司在他入职时有过相关的安全提醒,但他因为存在侥幸心理,觉得不可能那么容易点燃,所以轻易做了尝试。

张某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称,张某系自首、初犯,且认罪认罚,家庭经济困难,建议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交了贫困证明、住院病历等材料。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因过失引发火灾,致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失火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该案造成被害单位重大经济损失,张某案发后未能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不宜对其适用缓刑。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最终,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9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