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梁田记者柴军虎)杜某自称是某公司总经理,因拖欠一年工资,便起诉公司索要欠薪及补偿金共计245万余元。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让法官惊讶的是,整个诉讼过程中,被告公司未表示有任何异议,经过法官层层梳理,揭开了该案的迷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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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前公司已全面停产,口头约定月薪20万元

杜某称,2018年3月他进入该公司,担任总经理,合同约定每月工资20万元。

因公司迟迟未发工资,加上没有为他缴纳社保,2019年5月,杜某一气之下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225.5万元及经济补偿金20万元。

法院调查,该公司是一家五金制造公司,2017年因环保及排放问题被查,2018年3月,因机器设备被查封导致停产,2018年4至5月,大规模爆发员工和供应商涉诉问题。也就是说,在杜某入职前该公司就已全面停产,并且决策层陷入瘫痪。

关于杜某入职的情况,该公司代理人介绍,是猎头公司找到了杜某,聘用其处理环保问题和公司事务,包括代表公司参与诉讼、环保处理、行政罚款、员工工资、银行对接等工作。“当时没签合同,口头约定月薪20万元,事后因杜某需代表公司与法院交接,才签订了劳动合同。”

杜某说,他本来就和该公司的董事长是好朋友,此前也曾处理过很多企业危机,因为当时管理层瘫痪,董事长决定任命他为总经理。

诉讼中,该公司董事长特别助理也证实了杜某与董事长是朋友,工资是包干制,包括社保、医保、衣食住行、奖金福利等全部在内。

法院认为,双方对基本事实的陈述存在差异,无法证实劳动合同的形成过程,并且杜某进入该公司时,对于公司的经营状况明确知晓,对公司兑现承诺的风险应有所预判。

因此,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杜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杜某不服,提起上诉,并要求公司补缴一年社保费。

驳回上诉:有不当减损公司对外清偿的可能

杜某为证明他与该公司达成用工合意,一审中提供了劳动合同。但经法院审查,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

根据双方陈述,劳动合同书形成是因杜某代表公司与法院交接,应法院工作人员要求予以订立。而就杜某受聘事宜,又先后存在猎头公司招聘、董事长友情邀请两种截然不同的说法,所以对劳动合同关系真实缔结,合理存疑。

杜某每月报酬达到20万元,一方面,与林某陈述的“工资是包干制,包括社保等”及杜某本案中单独诉请社保费补缴的行为相互矛盾。另一方面,杜某也未举证证明其先前工作薪资水平,以印证相关起薪点基本合理。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公司早在2017年底无法为劳动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初公司管理层已瘫痪,3月份全面停产,并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权限亦封闭。在此非常情形下,杜某仍能得到该公司关于人事聘用决定及月薪20万元报酬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公司此时仍然具备有效的用工决定权,亦合理存疑。

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公司从未按照该标准履行过劳动报酬支付义务,而杜某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表明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通过仲裁、诉讼主张过工资报酬,且在合理期间内未采取任何催告、止损措施,也明显有违常理。

考虑到涉案公司早已停止正常生产经营,尚待土地拍卖偿还对外债务的客观事实,以及《企业破产法》《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对于劳动者工资、社保费、经济补偿金等优先于外债受偿的特殊保护,对杜某与该公司形成的债权债务之认定、处理,从日常经验法则出发,无法排除有不当减损公司对外清偿责任能力的可能。
最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苏州中院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