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已于2021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安康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0915-3319794

汉滨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0915-3115299

汉阴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0915-5215705

石泉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0915-6321274

宁陕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0915-2113277

紫阳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0915-4412105

岚皋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0915-2521118

平利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0915-8424955

镇坪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0915-8822747

旬阳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0915-7771199

白河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0915-7822259

安康高新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0915-8181585

恒口示范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0915-3613886

安康发出一封家书!

汉滨区,有序恢复!

版权声明:本公众号原创文章,如需转载、引用请注明来源于本公众号。转载文章中配图、文字等均来源于网络,并已注明出处。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编辑:小珊

责编:童慧

终审:西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