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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5日,潍坊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孙淑芳解读了《潍坊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副支队长、四级调研员滕绍鹏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办法》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要遵循科学规划、分区控制、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与建(构)筑物风格及周边环境相协调,与历史文化和城市风貌相融合。规定市县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专项规划,并要求配套编制出台设置详细规划方案,作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要依据。

《办法》明确了设置标准:数量上一店一招、风格上和谐统一、多单位楼宇统一规划;申明了禁设情形:利用交通安全设施,影响市政、消防设施使用,妨碍生产生活、影响城镇容貌,在机关、文保单位、风景名胜区或者政府禁止区域设置。同时规定禁止设置屋顶广告、窗户广告、大型落地式广告、大型高立柱广告、桥体广告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明确了设置期限:大型电子显示屏设置期限不超过五年,其他大型户外广告不超过三年,期满不再延续的自行拆除。

《办法》鼓励招牌根据宣传特点和周边风貌,使用符合规范的中外文。规定国际、国内统一品牌的连锁店、专卖店、经国家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店及银行、保险、电信等行业招牌设置,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确定其规格和位置。

《办法》明确了设置人的管理维护主体责任。设置人要定期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自检并作好记录,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超过12个月的每年委托安全检测鉴定机构进行安全检测,遇有大风、暴雨或者其他恶劣天气时,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要及时采取加固、断电等安全防护措施;同时,《办法》还明确了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并对违反设置要求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