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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曝万福居物业“乱”收费一事的看法————

2021年2月7日万福二区当事人网曝了忻州市万福居物业公司乱收费的事实和忻州市市场监管局、忻州市住建局对当事人的口头(电话)回复。媒体人针对该报道事实,从关注民生与民心,维护正义与公平的角度,对事情进行了解,当事人表示:由于他是2020年11月份才住在万福二区,只是在交纳物业费时通过物业提供的物业费清单发现两个收费项目存在问题,一是按12个月收取采暖二次加压费不合情理,二是收取电费按度/0.55元高于国家电费定价,其它项目收费是否存在问题还不清楚。通过在忻州市政府网站查询政府有关物业收费规定,这两个收费项目属于明确取消和禁止项目,原本想也不是个大事,让物业给个说法就算了,谁知物业却背着牛头不认账,还振振有词,说有政府文件作为依据,当事人提出如此收费违反《忻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负责人老马却说:“没有接到文件”,无奈向12345政府热线投诉,可谁知忻州市市场监督局的回复是:“万福居物业收的对”,忻州市住建局的回复:“2020年5月1日实施的《忻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针对2020年5月1日以后接收的物业公司,新《办法》实施以前的物业公司执行忻州市政府(2015)73号文件规定,万福居物业公司执行(2015)75号文件规定收费没有错”。更是让人一头雾水。

对万福居物业如此收费,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如此回复,相信每一个有良知、有一点法律素质人都会义愤填膺,就此媒体人有话说:

一、规范物业服务收费是关系民生的大事

物业小事就是民生大事。物业服务和收费与每一个市民的生活息息相关,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也是政府重点解决的关乎国计民生大事,全国“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的创建,使忻州市成了闻名全国的宜人居住的城市,为了让老百姓不但买得起房,还要住得起房,忻州市人大2019年出台了《忻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0年3月忻州市政府又颁布了《忻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为落实《条例》、《办法》,忻州市发改委会同忻州市住建局又发布了《忻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和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一系列地方法规和政府规定、《标准》的颁布实施,无疑为破除物业服务管理“难点”问题,规范物业服务和收费行为,实现依法治理物业行业,做好国家用电降价红利惠及民生价格“最后一公里”提供了法规和政策依据。

物业服务和收费的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到民生和民心,能否贯彻落实《条例》、《办法》、《标准》是衡量法律尊严、政府诚信、人民群众能否享受到改革开放、城市建设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试金石。

二、万福居物业收取服务费中存在违法违规

即便政府三令五申,可就是有人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借口都不能成为违法的理由。

1、万福居物业公司存在违法违规收取物业费事实。根据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费清单显示:采暖二次加压费按12月/0.152元、电费按度/0.55元是违法违规的事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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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福居物业公司“我们没有接到通知。”不能成为拒绝执行2020年忻州市政府《办法》,继续执行废止的忻州市政府(2015)73号文件理由。

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办法》、《标准》是管理的依据,也是经营的准则,这些法规和规定都是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既然当事人能在政府网站查询到2020年忻州市政府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反而作为以物业服务管理的企业不关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物业服务收费规定,你关注什么?难道怪怨政府没有给你送文件?还是说行业主管住建局没有给你宣贯政府《办法》?法律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都明确有实施日期,并非是你知道之日你才遵守,“没有接到通知”不能成为拒绝执行政府《办法》的理由。

3、万福居物业的违反法律规定的公示规定

服务质量和收费都属于公示的范畴。媒体人在万福二区小的

公示栏看到的只是依据忻政办发(2015)73号文件规定(已于2020年5月1日废止)万福居物业2016年的收费服务公示,并未看到有2020年政府新《办法》实施后新的有关服务和收费公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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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区大门口看到两个“公示”,其中公示1为收取电费通知,

内容:小区电费按度/0.507元收取,公示日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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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2内容为:收取采暖二次加压费的依据、方法及有关情况说明。该公示称:“为了保证高层住户在采暖期能正常供暖,在设计施工时将高层所有住户全部采取二次加压供热”“配套3台水泵24小时工作”“耗电145800度x0.487元”合计71004.6元,按小区供热面积38961.31m2,分摊每平米1.82元,按12月每月0.15元。公示日期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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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物业《条例》第24条物业公司应尽的义务第(五)款:按照规定及时公开涉及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和第25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二)款: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第(四)款: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和使用情况;

媒体人认为:万福居物业公司没有尽到法定的义务和公示的要求,反而两个所谓的“公示”却证明了万福居物业收费的随意性,从2020年11月——2021年2月19日,短短的3个月期间电费从0.55元到0.507元再到0.487元,想收多少收多少,别以为随便贴个公示就是合法收费依据,真以为业主的善良你就可以肆意妄为吗。

三、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的“回复”不作为

物业《条例》、《办法》、《标准》是物业监督管理的依据,

可对12345政府热线反馈的投诉举报,忻州市市场监管局:“不知道政府的《办法》”“物业收的对”的回复,太雷人了!先是“不知道有这么个《办法》”后又“根据发改委130号文件,人家收的对”

忻州市政府《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物业费用的收缴要合法合规。第(三)款: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可以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一切额外费用,严禁通过代收费用强制捆绑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在电费中加收其它费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规收取费用;可并处违反收取费用5倍以下罚款。

国家电网收费度/0.477元,万福二区物业电费收取度/0.507元?万福物业违反上述规定收取物业费用收的对?

市场监管局对群众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既未向投诉人进行核对,又未到现场调查取证,仅凭物业公司单方面的解释,答复“收的对”就万事大吉,投诉人提出的3个问题没有一个进行正面答复,为什么不按照违法行为查处,受理、立案、调查、处理的程序进行?是不能管,不想管,还是不敢管?

对群众投诉案件忻州市住建局的回复更是让人“瞠目结舌”,作为物业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竟然把2020年5月1日实施的忻州市政府《办法》解释为:“新《办法》实施前的物业公司执行(2015)73号文件,实施后的物业公司执行新《办法》,万福居物业收取的采暖二次加压费是对的。”

忻州市政府《办法》第十四条明确: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15年6月25日原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忻州市物业服务等级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忻政办发〔2015〕73号)同时废止。

该条规定了《办法》的解释权限,但万万想不到市场监督局和住建局能做出上述答复,住建局如此解释政府规定恐怕是想与政府对着干了。是敷衍政府还是愚弄百姓?对群众投诉,而且还是12345热线转发的问题,竟然如此“托大”?这种陷政府于不诚信,致民生问题于不顾的行为,可谓开创了忻州市“牛年”行政执法最“牛逼”的先河。到底是执行政府的规定,还是“我”说了算?到底是在维护政府的诚信和民众的合法权益,还是要充当乱收费行为的保护伞?万福居物业公司乱收费到底有多少?这些乱收的费用最终流向哪里?窥豹可见一斑,忻州市物业服务管理收费的乱象到底“水”有多深?忻州市物业服务收费乱象何时休?

希望通过媒体呼声,引起上级领导关注,按照政法委、中文办、住建部等10部门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气供电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美好居住生活需要,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依法严厉惩处物业乱收费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乱收费,退还业主的血汗钱,让人民群众确实感受到政府关怀的温暖和改革的红利,让忻州市的居住环境明天更好。

由于媒体人水平有限,以上看法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妥之处敬谅。

2021年2月24日

来源:融媒小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