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濮阳一男子盯到一家连偷三回,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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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濮县检一部刑诉〔2020〕511号

被告人李某,男,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200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濮阳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濮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先后三次潜入濮阳县**镇**村被害人李某书家中盗窃,分别在李某书家东耳房内的床单下、床底的鞋盒内盗窃现金78000余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交易明细、李某书收支明细、工人支取工资情况、无前科证明、谅解书及收据等;

2.证人刘某勇、刘某常、刘某丁、刘某玉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书陈述;

4.被告人李某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濮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志勇

检察官助理:任宗建

2020年12月9日

信息来源:濮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