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裁判文书网发布《王建斌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广西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建斌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建斌作为梧州强生医院药品采购人员,于2020年4月至5月期间,明知聂某(另案处理)无药品经营资质,在无药品三证核验的前提下,以远低于市场价格向聂某采购20盒鹿角胶作为强生医院处方用药,强生医院以该鹿角胶作为处方药熬制中药汤向数十位患者销售。

经检测,上述鹿角胶均无鹿角胶成分,认定为假药。

广西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查明:王建斌以每盒145元的价格在聂某处购进20盒鹿角胶后将16盒退回给聂某,并将其中4盒(价格为580元)交由梧州市强生医院作为处方用药;2020年7月3日,王建斌在医院领导电话告知其要到公安机关做笔录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王建斌处扣押了手机一台,及其他涉案物品。

长洲区人民法院认为,王建斌作为医院的医药采购人员,明知涉案的鹿角胶无药品三证核验的前提下,仍然予以购进,致使其所在医院将王建斌购进的鹿角胶作为处方用药熬制中药汤向数十位患者销售,王建斌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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