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们都知道"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实施《城市规划法》《城乡规划法》之前建造的旧房屋应该得到补偿,例如,虽然房屋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该房屋确实是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造的一座历史老房子,在拆除时应明确指出,该房屋属于合法建筑,业主应得到公平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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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关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认定和处理。对批准期限内的合法建筑、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超过批准期限的违法建筑、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因此,对于因各种历史问题造成的无证房,要综合考虑建设历史、使用现状、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和相关土地利用政策,依法查处。特别是对涉案房屋是当事人及其家庭实际使用的唯一房屋的情况,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考虑行政行为中损害最小原则,避免发生拆除违法建筑等不人道后果的发生,使当事人无房可住,无处安置,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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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即使发现房屋违法,行政机关也要严格依法对违法建筑进行处理。对有轻微违法行为,能够采取纠正措施消除影响规划实施的房屋,不应盲目拆除。对确属违法需要拆除的建筑物,要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执法,拆除时要明确区分违法部分和合法部分,不得出现超越执行范围的违法情形。

非法建筑物与近乎疯狂的强制拆迁,绝不应有直接相等的标志。然而,历史遗留下来的大量无证房屋的认定和处置无疑将成为当前乃至未来几年征地和产权保护领域的核心矛盾焦点之一。当初建造的时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拆的时候一刀切,这不仅是非法处理,而且是不合理的。为了依法保障权利,我们应该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听取他们的意见,即使要被拆,我们也应该清楚的拆。拆迁诉讼当然找北京楹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