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半个月,又有一名制药人被处十年禁业处罚

2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监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处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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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显示,对广西蓝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陈千权)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方式进行了公开处罚。

违法事实】在2019年度药品抽验中,广西蓝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检测出生产的半夏(法半夏)(批号D181201)、黄柏(批号180701)存在性状不符合规定,属于劣药。经省药监局调查审理后,发现该企业的违法行为达到情节严重,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的规定,对药企和直接负责人进行了处罚。

经调查查明,蓝正药业于2018年7月10日生产了黄柏(批号180701)430kg,销售429kg,销售金额17225.2元,货值金额为17265.35元,违法所得17225.2元。调查人员现场检查时,蓝正药业提供的出库记录与实际销售情况不符合。

经调查查明,蓝正药业于2018年12月8日生产了半夏(法半夏)(批号D181201)374.5kg,销售346.7kg,货值金额53553.50元,违法所得49578.10元。蓝正药业为了降低经济损失,伪造一套的案产品生产量为15kg、销售量为14kg的记录。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陈千权于2017年任蓝正药业企业负责人至今,负责企业的全面工作。蓝正药业违法生产销售劣药黄柏(批号180701)、半夏(法半夏)(批号D181201)并伪造生产销售记录的时间发生于2018年7月10日至2019年9月9日之间,因此,陈千权是企业上述违法行为的主要负责人。

因此,依据上述的违法事实,在违法行为发生期间,当事人为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处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从2021年2月10日起)。

值得注意的是,在2020年11月份,广西蓝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就因生产销售劣药半夏(法半夏)、黄柏;并且企业存在伪造生产、销售记录的行为,应在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企业被处罚279,259.85元,并停产整顿6个月,而此次对责任人进行了十年禁业罚,也是因生产劣药的行为过于严重,被处于相应的处罚。

新药品法实施,一批制药人被禁业

除了上述行为人被处于十年禁业外,近几个月来,就有高达9名制药人被处于10年禁业罚!涉及到的岗位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供销部经理、相关负责人等岗位。

2月7日,广西药监局发布了对于何其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忠宁制药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发生时,何其忠任广西忠宁制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18906.81元,处当事人十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除此之外,在2020年12月,该药企的供销部经理(何国伟)也被处于禁业10年。(处罚原因:盐酸麻黄碱复方制剂小儿化痰止咳颗粒的去向的违法行为)

2020年12月7日,湖北省药监局公开一则处罚信息,湖北绿金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更改浓维磷糖浆、三合钙咀嚼片生产批号及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案被处罚。企业负责人(法人代表)陈**、质量负责人董**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2020年12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药监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内蒙古圣隆药业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销售中药饮片。对企业处于60万罚款和停产整顿,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企业负责人秦文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2020年12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药监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内蒙古皓泽药业有限公司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对法定代表人十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2020年11月19日,江苏省药监局发布处罚公告:因江苏普华克胜药业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批准的原料药违法生产药品并销售,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作出“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行政处罚。

2020年11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内蒙古晟通药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销售中药饮片的违法行为,对法定代表人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2020年11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内蒙古蒙原本草制药有限公司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销售中药饮片的违法行为,对相关负责人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新《药品管理法》不仅提高了罚款力度,还加大了资格处罚幅度,对假劣药违法行为责任人的资格处罚由十年禁业提高到终身禁业。而近期多名制药人被”十年禁业“处罚,也是对从事医药行业的人员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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