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共同印发了《海南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举报处理办法》)。《举报处理办法》为规范海南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举报处理工作,建立公平、高效的举报处理机制提供了具体的依据和操作方法,初步建立和完善了我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将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

《举报处理办法》规定,有权举报的主体为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投诉主体有特殊要求的除外。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对象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等。

《举报处理办法》明确规定,住房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商务、铁道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举报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负责受理举报的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举报处理办法》规定,举报应同时符合“有明确的被举报机构、部门或被举报人”“有违法违规的具体事实及相关证据或者线索”两个条件。受理机构应在收到举报后进行登记,并在5个工作日内区分“作出受理决定”“转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受理”“决定不予受理”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举报处理办法》将六类情形之一的举报作为不予受理的对象,主要包括不属于我省招标投标活动范围的;未提供被举报人信息或者无具体违法违规事实的;同一举报事项已经受理无新线索再次举报的;《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投诉事项;已经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信访等程序的;其他依法不应受理的情况。

《举报处理办法》规定,举报处理主要包括受理、调查取证、作出处理决定、结果反馈、建立档案等程序。

《举报处理办法》明确,举报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此外,《举报处理办法》明确了举报处理过程中有关市场主体、从业人员、评标专家等配合调查的责任,并将举报处理的信用信息推送共享至海南自贸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对负责办理举报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