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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庆光,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426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水口镇高林村民委黄坎村**号,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宏基豪庭**幢**梯**室, 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砚山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砚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9月13日被砚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庆光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砚山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12日,砚山县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庆光认为,因被害人杜某某与前妻李某某搞婚外情导致其与李某某离婚,由此,对杜某某心生不满。1999年2月13日早,李庆光到杜某某家中欲讨个说法,在杜某某家中,被告人并未开口讨要说法,杜某某驾车邀请李庆光到工厂里看一下,当二人驾乘车辆行驶至平远镇黄栗树锌厂东侧1公里处,李庆光用车上的绳子勒住杜某某的脖子,致杜某某驾驶的车辆失控冲出公路,李庆光又用车上的铁锤连续多次击打杜某某的头部和身上致杜某某死亡。经鉴定,死者杜承其系被他人用钝器多次击打头部,颅骨粉碎性骨折、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李庆光作案后逃离现场,改名换姓到广东生活,于2019年8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锤、绳子等;2.书证:值班情况登记表、刑事案件发现受理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胡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庆光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死因鉴定;6.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首讯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庆光用绳子勒被害人的脖子,用铁锤击打被害人的头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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