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之声网讯【蛟河法院 张根生 杜佩铖 】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决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责令被告人秦某折价退还被害人李某人民币730元;退还被害人孙某人民币390元;退还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93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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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秦某在蛟河市某炒面店就餐时,心生贪念,遂趁店主被害人李某不备,将李某桌子上的两部手机(共价值人民币730元)盗走,于次日将两部手机扔至蛟河市某村大河内。被告人秦某在本次盗窃后,仍没有及时认识到自身的违法犯罪行为,又在27日22时许伸出自己罪恶的双手,先后在蛟河市某米线店、某烧烤店实施盗窃,盗走被害人孙某一部手机(价值人民币390元),盗走被害人张某的腰包,腰包内有现金100余元,银行卡数张,钻石戒指一枚。

蛟河法院提醒广大市民在外就餐时,不光要享受品尝美食的休闲时光,也要注意个人随身物品的保管,如手机、钱包等,最好放在贴身衣物口袋中,以防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