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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2021年1月23日0时许,东埔派出所民警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到东埔镇度下村临港市场处理一起打架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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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是郭某山与田某林酒后发生纠纷引发打架,民警依法口头传唤郭某山、田某林到东埔派出所配合调查。

与田某林一起喝酒的林某鹏为了阻止民警将田某林带回派出所,推搡民警,把田某林拉出警车,被民警阻止后,林某鹏用脚大力踹警车,并挥手打了民警的耳朵,造成民警受伤及警车尾部损坏。

后林某鹏又多次以言语辱骂、威胁出警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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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援警力到达现场后,民警依法口头唤林某鹏、田某林、郭某山至东埔派出所接受调查。

目前,林某鹏因涉嫌妨害公务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 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2020年12月26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提醒:

如遇到警察处理警情,

请主动配合公安部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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