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昌府区关于大型就餐聚会
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近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 为切实做好婚庆、大型聚会等宴席疫情防控,规范群体性宴席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餐饮服务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商务部办公厅印发的《餐饮服务单位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技术指南》(第二版)要求,现通告如下:
一、餐饮服务单位及所有从业人员、消费者均应克服疫情防控麻痹思想,自觉执行防控要求。践行健康消费、理性消费理念,树立人人有责、人人负责的疫情防控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饮食风尚,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倡导不大办宴席。
二、不得承办来自中高风险区的家庭就餐和承办宴席,不承办东昌府区区域外人员举办的宴席,家庭聚餐控制在10人以内,尽量隔位而坐,大堂餐桌使用量不得超过平时量的70%,餐前餐后及时佩戴口罩,一律停止200人以上的宴席。
三、加强宴席承办方的现场核验。各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接到备案信息3日内对宴席承办方的疫情防控方案、疫情防控条件、防疫物资进行现场核验,疫情防控方案不具备可操作性、防控条件和防疫物资不具备的,不得承办宴席。
四、落实宴席承办方主体责任。
(1)从业人员建立健康台账,每日对健康状况进行登记,并做好个人清洁和人员防护;
(2)食品采购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要求,确保食材来源可追溯;不购买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追溯信息的进口冷链食品;
( 3 ) 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防范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的有关要求,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冷库要对进口冷链食品实行“三专”管理,即对进口冷链食品进行专区存放,不得与其他食品混放贮存和销售,销售场所要设置专柜,实行专人销售。
(4)食品加工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各项要求,确保餐用具严格清洗消毒后使用;
(5)保持经营场所良好通风和卫生清洁,公共用品和设施定时消毒,并配备满足需求的防疫物资;
(6)提供“一菜一公筷、一汤一公勺”,或者“一人一公筷、一人一公勺”服务,公勺公筷宜采用不同颜色、材质或突出标识等醒目的方式进行区分;
(7)宴席承办方应严格禁止高风险地区人员参加聚会就餐,对参加大型聚餐中风险地区人员要有3日内阴性核酸检测报告,并进行报备。宴席承办方管理好就餐人员,主动出示健康码、测量体温、手部消毒进店,除就餐外全程佩戴口罩;
(8)当宴席承办方出现新冠肺炎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时,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立即采取暂停营业、封闭管理、全员核酸检测等处置措施。
五、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依职责加大巡查督导力度,依法查处未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的大型就餐聚会宴席承办方。对不配合监督检查、防控落实不力、测温发现37.3度以上的顾客不报告或检测情况不报告的餐饮单位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或造成疫情扩散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宴席承办方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六、严查进口冷链食品“八不”行为。严格法律责任,对于不提前24小时报备、不配合集中监管、不进仓检测消毒、不使用“山东冷链”、不索证索票、不分区贮存、不亮码销售,以及不执行防控措施的8种行为,一律停业整顿,公开曝光,纳入诚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致使疫情扩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宴席承办方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做好加工过程控制管理,做到生熟分开、煮熟煮透,要确保经营场所干净整洁。积极配合政府落实疫情防控有关政策,并根据疫情形势变化,提前做好春节期间的食材储备和订餐规模的预判 。
八、强化监督投诉举报。消费者要配合餐饮单位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积极监督餐饮单位婚宴、大型聚会等宴席疫情防控工作,一同保障全区餐饮环节安全稳定。
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公安分局

疫情防控期间严禁哄抬价格!

聊城三部门联合发布!

关于规范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提醒告诫函

各经营者:

2021年春节将至,根据我区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情况,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传统佳节,特作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各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自律,依法经营。

二、各经营者在疫情解除前,对我省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消毒水、药品等防疫用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实行涨价幅度控制,上述商品购销差价超过35%的,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哄抬价格行为依法查处。

三、各经营者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价格欺诈、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四、商超、药店、销售医疗用品单位、餐饮、住宿、网络购物等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即在经营和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张贴价目表或标价签,注明所经营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价格和提供服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禁止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禁止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

各经营者应按照提醒告诫要求,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有上述价格违法行为且经提醒告诫仍未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重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同时,欢迎消费者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举报电话12345(12315)。

东昌府区发展和改革局

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东昌府区医疗保障局

来源|大众网·海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