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大美青海客户端讯 近日,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结合我省实际,将环境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的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机动车排放检验4类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重新修订了《青海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近年来,随着社会化服务市场的全面放开,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在我省快速发展,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在参与各级政府和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同时,第三方服务机构在从事环境服务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运行管理不规范、服务质量较低等突出问题,大大降低了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的社会诚信。

据了解,该《办法》在遵循国家评价程序、评分方法、评价等级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了第三方服务机构参评范围和评价测评指标。规定了“注册在我省的环境影响评价、在我省从事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机动车排放检验”4类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纳入评价范围;明确了我省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环境信用评价测评指标,共涉及5大类16项测评指标。同时,规定了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弄虚作假、隐瞒真实结果、列入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黑名单”或“限期整改名单”的,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的情形。

《办法》的修订,对建立健全我省第三方机构环境服务环境诚信体系建设,规范第三方机构环境服务行为,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建立完善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工作机制,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