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主要是指的家庭自然户,户内成员按照风俗习惯、历史传统,结合家庭成员关系等因素确定。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家庭成员会组成户,户内包含户主和户内成员,其外在表现为这些家庭成员都登记在同一个户口簿上。

在我国,承担居住保障功能的是宅基地使用权,而且基于宅基地使用权之上的房屋所有权等是该宅基地上“户”的基本权利,也就是说 “户”是宅基地使用权落实的单位。

一般情况下,“户内成员”人数是计算宅基地面积的依据,而户内成员个人的权利也是不可忽略的。例如在浙江德清,作为家庭成员的配偶,即使是城镇居民,只要其在城镇未享受过房改购房(含集资建房、住房补贴)、经济适用住房(含货币补贴)等住房政策,并且长期与农村配偶共同在农村居住的, 经村(居)民委员会确认,可随其配偶计入宅基地建房人口。

也就是说,宅基地使用权受到风俗习惯、历史传统和其人身附属性、福利性特征等影响,在征收补偿时需要考虑是否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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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必须注意的一点是,对于宅基地上房屋,由于我国遵循的是“房地分离”的原则,也就是土地的补偿和房屋补偿是分开的。

对于土地,村民享有的是土地的使用权,并不具有所有权,在拆迁补偿安置中,可以获得的仅仅只有使用权价值的补偿。想获得这部分补偿,当然需要考虑是否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而对于房屋,基于房屋的所有权,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就算出现和上述咨询者一样的情况,户口迁出后再次迁入该房屋的,因为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变化,拆迁也应该获得合理的补偿,而不能以户口的变动而否认其拥有的物权,进而剥夺其获得安置补偿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实践中,很多村集体依据“房随地走”的规则,认为只要是在村集体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并且该房屋上登记的人口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拆迁过程中就可以获得补偿。

如果仅仅在户内,而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拆迁中不论是房屋还是土地都不能获得补偿。这也就导致了很多常年在村内居住,但是不属于村集体成员的人在房屋被拆除后,处于无家可归的状态。拆迁诉讼当然找北京楹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