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网友提问】

我给我一个朋友的借款做保证,是保证人,在作为保证人签字的时候应该注意什么?

【也迪律师解答】

【也迪律师解答】

《民法典》生效后,作为保证人在《借条》或者《保证合同》上签字时,应当避免签署“连带”两个字。因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之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与之前《担保法》的规定是不同的,根据之前《担保法》的规定,如果保证人对于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按照连带责任处理;但是《民法典》生效后,如果担保合同或者条款中没有“连带”二字,则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在于,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如果约定的是一般保证方式,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只有通过起诉或者仲裁,债务人被强制执行且仍然不能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才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而连带保证是指,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与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也迪律师提醒】

【也迪律师提醒】

日常生活中,如果碍于情面必须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建议在担保合同以及担保条款中,千万不要出现“连带”二字,以此最大限度降低自己的风险。如果有多个保证人的,一定约定清楚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以及保证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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