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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从2004年起承包了村里3500多平米的耕地,一直正常使用,直到2020年春节前,他却收到了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理由是他承包的土地用于了工业加工等非农业用途。

2021年1月21日,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

据原告李某称,他祖辈相继以务农为生,2004年6月26日他与下河湾村村民张某签订了土地耕种权流转协议,承包了5.1亩承包地。2004年以来,李某在承包的土地上耕种农作物、饲养家禽、家畜,与四邻及外界无争议。

2020年春节前,李某收到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寄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568.19平方米给下河湾村委会;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并处罚款71270元人民币。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理由是: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土地用于工业加工等非农业用途。

李某表示,他的承包地中既无厂房设备,也无动力电源,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又依据什么指认原告实施了工业加工等非农业用途的行为?原告临时堆放的空心水泥地面砖是用于临时铺设田间作业道而储备的。

自然资源局表示,其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事实依据。经调查,原告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西街道下河湾村违法占用耕地3568.19平方米占用耕地用于工业加工。原告自认建设行为由其实施。经被告核实,原告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建设、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被告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事实依据。

原告李某不服被告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中,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撤销<�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内容为:近日,我局审查本案卷宗时发现,在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程序上存在瑕疵。鉴于上述情况,我局决定撤销对你下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件将重新调查处理。

法院表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原行政行为,但原告仍坚持告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的沈自然资和平罚决字〔2019〕020号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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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二三里资讯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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