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

朋友间借钱的事时有发生

你是否也遇到过

他人打了欠条

到期却迟迟不还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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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某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自2010年起

其朋友李某因生意周转等原因

多次向其借款共计20多万元

并约定月利率1.5%

但在李某对数笔借款

多次重新出具借条后

仍然无法归还借款本金

利息也是分文未付

卫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要求李某立即归还借款

并按约定支付利息

2020年8月20日

民间借贷新规出台

借款利率上限如何认定?

2021年1月1日

《民法典》正式实施

民间借贷纠纷又将如何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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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阳城法院适用《民法典》

及最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这也是《民法典》实施以后

我市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

审结的首例案件

案件审理中,考虑到双方的关系及被告现有的经济状况,承办法官组织调解,双方对借款本金的归还基本达成一致意见,但对于利息如何计算存有争议。

法官说法

以8月20日最新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 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本案中 原告卫某要求按照年利率18%计算利息 ,根据《民法典》和新修正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 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借款利率符合当时的司法解释规定 ,可以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前的借款利息。

但 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 ,如果超过了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超过部分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即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15.4%(2020年8月20日至今每月公布的LPR均为年利率3.85%),故卫某的利息主张存在部分利率超过法律保护上限的问题,应当分阶段计算利息。

经过承办法官的释明后,双方均作出让步,最终以15%的年利率达成了调解协议,化解了纠纷。

相关法条

01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02

最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 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 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

前款所称‘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 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 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 ,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民法典》作出明确规定,对高利放贷行为明令禁止,司法解释也依据《民法典》规定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予以调整降低,规范了现有的民间借贷利率市场,明确对高利放贷的司法规制,对我国民间金融发挥其助力民营企业蓬勃发展作用,优化金融市场环境,将形成鲜明的法律指引和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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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 | 晋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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