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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各地有传言

烟花爆竹解禁

甚至有部分 网络平台声称

“申请解禁2021春节燃放烟花

这究竟是不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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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 从市公安局

市应急管理局解到

两局都表示暂未接到相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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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小编发现

市环保局2021年1月8日发布的一篇文章称

启动2021年 春节期间

生态环境污染防治执法大检查

从1月11日开始到3月底结束

共80天

文中重点提到:

要对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禁燃禁放

开展全面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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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这就来了:

所谓“解禁”系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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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是阜阳

这两天

合肥、六安等地

也对此进行辟谣

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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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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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再带大家复习一遍

颍上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

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现就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工作通告如下:

一、颍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颍上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烧大盘香。具体范围:东至八里河东大道、西至五里湖湿地及花园小镇、南至八里河沿河大堤、北至滁新高速公路。

颍上县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和大盘香禁燃区域

示 意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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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放大查看)

各乡镇政府所在集镇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烧大盘香。

除上述禁止燃放区域外,下列场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

(七)图书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八)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

(九)看守所、拘留所;

(十)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十二)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颍上县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区域,不得设置烟花爆竹和大盘香销售网点,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四、在禁止燃放区域有下列行为的,依照《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下列处罚:

(一)在禁止燃放区域、场所或者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违反燃放烟花爆竹安全规定的,根据《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露天或者公共区域内燃烧大盘香的,或者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烧大盘香的,根据《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烟花爆竹的,根据《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批发企业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

(四)非法经营大盘香的,根据《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大盘香及违法所得。

(五)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提供庆典、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对经营管理区域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行为不劝阻、不举报的,根据《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公安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五、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和本通告有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特此通告。

2020年1月15日

最后强调

不信谣,不传谣

重要信息

扩散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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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上热线:400-875-0558

值班编辑微信:1500035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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