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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廉江法院宣判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黄某曾、黄某参、梁某豪因多次贩卖含有可待因成分的“止咳水”,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

廉江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间,被告人黄某曾、黄某参为谋取非法利益,经合谋后购置了封装机、空气压缩机、可待因口服液包装袋、柠檬油、苦精粉、空矿泉水桶、注射器及成品的小袋包装可待因口服液,拆开成品的小袋包装的可待因口服液,倒入空矿泉水桶内待至半桶,同加入清水、柠檬油、苦精粉搞拌后,再用注射器注入空的可待因口服液包装袋内,经过空气压缩机抽空袋内的空气后,用封装机封口,将一小袋成品的可待因口服液,加工、分装成2小袋拿去贩卖。

2017年12月1日,被告人梁某豪为贩卖牟利和自己吸食,在廉江市石岭镇某学校门口向被告人黄某曾购买可待因口服液,双方交易完毕后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在被告人梁某豪的车上缴获可待因口服液1215小袋。经称量,上述被扣押毒品可待因含量共3.619克。

2017年12月1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黄某参的家中抓获被告人黄某参,并当场扣押到准备贩卖的疑似毒品一批及涉案工具一批。经称量,上述被扣押毒品可待因含量共64.891克。

另查明

2016年6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梁某豪以每盒(150小包)成本约人民币1125元的价格多次从被告人黄某曾处购买可待因口服液,除了部分用于自己吸食外,其余以每盒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多次贩卖给赖某斌、蒋某晓等人,从中赚取差价。

廉江法院认为

被告人黄某曾、黄某参、梁某豪明知可待因口服液含有毒品成分且被列入国家规定管制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三被告人贩卖毒品可待因的数量均不满1000克,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贩卖“其他少量毒品”,但均属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因此,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廉江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