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昨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新动物防疫法规定,携带犬只出户,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对饲养的犬只未按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可能被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除罚款外,还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等。

病死、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纳入防疫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新动物防疫法相关内容。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是动物防疫监管链条中的关键环节,为此,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明确,各级财政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提供补助,以及制定补助标准、办法。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副局长王功民介绍,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是影响动物防疫成效、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的一项重要因素,是动物防疫监管链条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当前部分地方在推进无害化处理工作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责任意识不够到位、体系布局不够合理、保障措施不够完善、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等情况,部分问题亟待在法律层面予以明确和解决。

为此,本次修订将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纳入了动物防疫的定义,并新增一章专门予以规范,着力解决制度、机制和保障等核心问题。明确生产经营主体和运输主体的责任,并设定了禁止性的条款。同时,王功民称,修订草案明确了无害化处理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分工。明确县乡两级政府对不同区域发现病死畜禽收集、处理和溯源职责,以及野外环境发现的病死野生动物的收集、处置规定。

野生动物检疫规程缺失,应补短板

野生动物是许多人畜共患病的潜在源头和传播节点,如何加强防疫?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新闻发布会回应南都记者称,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野生动物检疫规程缺失的问题,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野生动物检疫办法,补上防止野生动物疫病传播的短板。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案室副主任王观芳介绍,防治野生动物源头和传播节点的人畜共患病,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的重要方面。本次修法加强了野生动物检疫,着力防止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和人类之间的传染病传播,明确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利用。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南都记者 刘嫚 发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