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安徽璟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璟德地产”)因与公司关于福建东南花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都置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闽民初29号民事判决,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17年11月,璟德地产通过参与漳州市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活动,竞拍取得花都置业50%股权;并于2017年11月16日与公司签订《福建东南花都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

2019年06月,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等,璟德地产以股权纠纷为由起诉公司,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公司向璟德地产返还股权转让款、债权转让款及利息等,合计为5.07亿元。2019年07月,公司提起反诉,请求:璟德地产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00万元;赔偿公司律师费损失200万元和如有的证据保全等费用损失。

2020年01月,该案件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20年10月,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驳回安徽璟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驳回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06月20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3),分别于2019年07月06日、2019年07月24日、2019年11月02日、2020年01月09日及2020年10月10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49、2019-052、2019-063、2020-002及2020-046)。

二、本次收到《民事上诉状》的主要内容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上诉人:安徽璟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上诉请求

1.请求判令撤销原审判决;

2.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三)主要事实与理由

原审判决因其存在刻意回避本案争议事项及其所产生的根源,故而最终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更正。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案现处于上诉受理期,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无法判断该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