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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0日14时,山东栖霞五彩龙金矿发生爆炸事故,22名工人被困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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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烟台市发布的消息显示,这起事故发生在10日14时,但企业向栖霞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时,已经是次日20时。长达30个小时的时间里,企业虽然组织了救援,却始终没有向栖霞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知道发现救援难度超出自身能力,才“揭开盖子”。

涉事企业迟报爆炸事故,是对责任的忽视,更是对生命的漠视,国法必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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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人何某广、何某建身为矿区的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在煤矿停产整顿期间,违反相关政策规定,擅自安排矿工下井进行生产作业,致使该矿发生安全事故,且事故发生后,二人未按规定在一小时内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上报,贻误了事故的抢救工作,造成6名工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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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兴市人民法院遂以被告人何某广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以被告人何某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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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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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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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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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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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应以预防事故发生为主要目标。若不幸发生安全事故,应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一旦错过最佳救援时机,将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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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隐瞒事故情况,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直面过失,勇于承担责任,才能获得从宽从轻处理的机会。

编辑|梁雯婷、郭翁蕊

审核|郑俊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