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特定股东舞钢市新之望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对公司股东舞钢市新之望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曾用名“西藏新之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永新县新之望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之望”)的股份减持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减持”)进行了预披露,详见公司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特定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0-077)。公司股东新之望计划以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等两种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减持期间自2021年1月7日至2021年7月6日,减持数量不超过18,700,000股。

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收到股东新之望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进展情况的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截止《告知函》签署之日(2021年1月21日),股东新之望的股份减持数量已过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份减持情况

1、股东新之望减持股份情况

新之望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股份全部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减持价格区间为19.00元/股至20.89元/股。

2、股东新之望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新之望本次减持计划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新之望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亦不存在违反股东相关承诺的情况。

2、截止2021年1月21日,新之望本次减持未违反预披露的减持意向、承诺及减持计划,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在新之望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截止2021年1月21日,通过新之望持有本公司股票并在本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席刚先生、朱川先生、曹丽琴女士、林永裕先生、李红梅女士均未通过新之望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4、本次减持的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舞钢市新之望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进展情况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