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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之声网讯(舒兰市人民法院 赵晨宇)小王向江某借款20万元,小王的父母用其名下的房屋进行抵押,但是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小王未能如约还款,江某来到平安法庭,想要将小王起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双方均是各执一词,小王家表示房屋抵押合同未生效,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而江某表示依照物权法,小王的父母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后了解到江某与小王签订合同之后,并未与小王去房产局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涉案房屋的抵押权未成立。江某未能取得该房屋的抵押权,没有抵押权就表示江某取得涉案房屋的优先受偿权,并不会导致江某失去请求小王父母承担合同责任的权利。
平安法庭庭长依据合同法等相关约定,判决小王还款及利息,在抵押房屋价值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