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禹州市**镇**村7组。因涉嫌故意杀人,2019年10月22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2019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8日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需补充证据,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因同妻子周某某的感情问题,持刀去到禹州市**镇**庄村周某某母亲程某某家中,为泄私愤持刀各砍周某某、程某某头面部数刀。经鉴定程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周某某的伤情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 4、被害人陈述;

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马某某持凶器故意剥夺公民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禹州网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