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尚黎阳 通讯员/林晔晗 苏倩雯)未成年人玩蹦床时受伤致残,家长索赔15万余元,园方能否适用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免责?1月19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纠纷一审宣判,法院判决园方赔偿2.8万余元。为让各方对“自甘风险”规则有更清晰的认识,法院向市场监管部门,发出了民法典实施后广东的首份司法建议书。

2019年8月,12岁的女孩丽丽(化名)来到香洲区的一所室内蹦床公园游玩,并在蹦床上连续5次尝试前空翻,不慎膝盖撞击到左眼受伤。经鉴定,丽丽左眼视物出现重影且上转受限,构成十级伤残。丽丽的家长将公园经营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园经营者已通过张贴安全须知、反复播放安全告知风险视频等方式,在相当程度上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但从视频监控画面来看,丽丽在受伤前半分钟时,隔壁蹦床位置有两名年纪相仿人员在做前空翻动作,其中一人还穿着学生校服,但监控画面里并没看到有工作人员巡视,也没人上前制止。

“丽丽作为一名未成年人,在第一次参加活动的情况下,极易产生模仿他人动作的行为。”承办法官杨升说,对这类具有一定安全风险的娱乐场所,经营者不仅应明确告知参与人员注意防范风险,还应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在蹦床区域巡视监管,及时制止违反安全须知的行为。法院判决,经营者应对丽丽的损害后果负次要责任,承担20%的赔偿。

我国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香洲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庭长代敏说,案件审理中,法院发现原被告均对“自甘风险”规则存在认识和理解上的误区。

为此,法院专门向市场监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加强对相关行业的监管,督促经营者加强场地管理和活动安全提示,减少参与者因活动固有风险而受伤的可能,并安排专门的现场管理和指导人员,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活动安全提示的不当行为,减少不良示范效应,避免经营者因“自甘风险”规则而放松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