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5日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发布了一则起诉书

曹县信息港小编了解到

具体内容如下: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刑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曹县**镇**楼**村**楼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4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2018年6月5日被曹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12月5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曹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2月25日10时许,在曹县**镇**楼**村**村,被告人郭某某与同村村民赵某某、史某某因土地问题发生争执并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郭某某咬伤赵某某手部。经曹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室鉴定,赵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2018年6月26日,被告人郭某某与赵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赵某某不再追究被告人郭某某的任何责任。

2.因被告人郭某某与赵某某两家的矛盾,被告人郭某某的丈夫李某某自杀,被告人郭某某心怀怨恨。2018年8月15日13时49分,被告人郭某某进入李某某家,将其家中大门、窗户玻璃、抽油烟机、玻璃镜毁坏,价值共计3775元;同日14时13分,被告人郭某某进入李某起家,将其家中洗衣机、玻璃镜、饮水机、茶几、镜框玻璃、暖水瓶等物品毁坏,价值共计638元;同日14时22分,被告人郭某某进入李某玉家,将其家门门锁、堂屋门门锁及堂屋门毁坏,价值共计100余元;2018年8月25日,被告人郭某某再次进入李某起家,将其家堂屋点燃,致使李某起家客厅及东侧三间住房屋顶、木制门窗、太阳能、电冰箱毁坏,价值共计9501元。上述财物损失共计14014元。

2018年11月29日,被害人赵某某及其家某某与被告人郭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赵某某及其家某某不再追究被告人郭某某的任何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秦某某 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山东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视听资料:李某起家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艳

2020年9月21日





号外号外
爆料有奖:有料就爆,欢迎来稿,曹县信息港欢迎你将身边突发的爆料信息发给我们。注意以下几点:图文并茂,包含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经过,一旦采用,我们将为您提供10-200元的奖励。 小编微信:guo53770895 QQ:898638530 电话:3460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