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应自觉履行

可有人却一心想逃避责任

千方百计规避执行

甚至刁难法院执行

隐匿、转移财产

近日,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曝光两起

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希望以案例的警示作用和普法价值

助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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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

案例一: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9月24日,船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自诉人李某与被告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11月12日船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船山民初字第2672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张某偿还自诉人李某借款95万元及利息等。因张某未及时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李某于2015年12月15日向船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查发现,张某及其所拥有的“凯迪拉克”牌越野车一辆及挂靠在遂宁市XX运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重型罐式货车七辆、重型半挂牵引车二辆、重型罐式半挂车二辆下落不明,张某有意逃避执行,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案件审判:

船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认真审查了相关资料,证实张某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的事实,且逃避执行,致使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情节严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后因被告人张某归案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再加上张某与自诉人李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例二:凡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刑

2016年4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凡某某从雷某处承包了遂宁市台商工业园污水处理工程的机械设备、修建、劳务等项目,并组织徐某松、郭某川等29名工人进行施工作业。凡某某在工程完工并收到雷某支付的工程款1594380元后(其中直接支付部分工人工资59万余元),没有及时支付徐某松、郭某川等29名工人的工资,而是将该款用于他处。

2019年4月29日,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凡某某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在收到整改指令书后3日内支付徐某松等29人工资847440元。但凡某某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2020年1月2日,公安机关依法传唤被告人凡某某到案接受调查。1月3日、1月7日,凡某某向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转款其拖欠的工资847440元。1月14日,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凡某某拖欠的工资全部发还给29名工人。

案件审判:

船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审查了相关资料,证实被告人凡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船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凡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凡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前,被告人凡某某已支付劳动者全部工资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凡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