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濮阳一男子与女子幽会,被其丈夫打成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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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濮县检一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住河南省濮阳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濮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9日凌晨2时许,在濮阳县**乡***村任某某家西约20米的麦地内,被告人谢某某将前来家中与妻子任某某约会的李某某打伤。经鉴定,李某某的头部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双侧跟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右上肢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发经过、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任某某、李某放等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一处,轻伤一处,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左右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濮阳县人民法院

信息来自:12309中国检察网、台前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