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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

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和《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市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不动产登记中心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通过告知企业书面承诺(承诺书样本见附件)的方式实施,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后,不动产登记中心即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不再要求企业另行提供属于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非小微企业或者不动产登记中心已履行告知义务但企业不愿做出书面承诺的,依法依规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受理申请时,将明确告知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并将告知内容纳入询问笔录。

做出书面承诺的企业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因虚假承诺产生其他法律责任的,由虚假承诺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的,自动适用新的标准,承诺书样式相应修改。

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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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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