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开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结果,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百度公司赔偿字节跳动公司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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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App显示,字节跳动与头条号作者签约,取得涉案作品《海贼王:有人谣传红发是天龙人,所谓的证据堪称可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的权利,发现百度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百家号”中使用涉案作品,且在接到通知函后仍未采取措施删除涉案内容。

字节跳动请求法院判令在百度刊登道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9000元,维权合理费用(公证费)1000元。

百度公司辩称涉案作品系第三方用户上传,自己仅提供信息网络存储服务,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不构成侵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定百度网讯公司在收悉涉案邮件后,未及时采取删除或封停措施,具有主观过错,属于明知相关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但予以放任的情形,构成帮助侵权。2020年10月9日,一审判处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赔偿金40元,以及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