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某某中学,清晨6点47分,急促的救护车声打破了校园的宁静,救护车疾驰到教学楼1号楼楼下,将一名从5楼坠楼的男生送往定远县总医院救治,令人遗憾的是,该名男生经抢救无效死亡。不幸身亡孩子的父母将学校告上了法院,2021年1月从法院获悉,案件已经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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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核实后了解到,死者是一名2005年出生的男孩小强(化名)。小强生前就读于定远县某某中学,读高一,在学校住宿。

当日清晨6点13分,小强从其居住的男生宿舍出来,6点17分到达教学楼1号楼,6点21分到达高一21班并写下遗书,遗书内容为“我的死和任何人无关.对因此而造成的种种麻烦,我深感抱歉,还望各位海涵。”该遗书内容经公安机关委托滁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为小强本人所留。

随后小强在6点23分出教室门走向5楼护栏,在护栏上站了约1分钟后正面跳下,6点27分被其他同学发现。学校老师崔某某知道消息到场后,在6点32分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在6点42分再次拨打120急救电话催促救护车辆。

6点47分救护车辆到达现场,将小强送往定远县总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父母认为,我们的孩子小强生前在定远县某某中学读高一。小强在学校坠楼身亡,学校没有在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学校对救援不力负有责任。学校采取的是全封闭加住宿的教学模式,学生的通讯设备被学校没收,学校人为地妨碍了家长和学生间的日常沟通,且学生每周只有周日上午半天可以回家。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是每日7时开始学习,晚上23时才结束自习,学生的睡眠时间不足6小时,学生负担过重。以上种种给学生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

自2018年至今,该学校有多名学生以不同方式自杀,仅2020年10月连续两天内就有3名学生割腕或跳楼,说明学校对于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存在严重纰漏,且长时间未纠正。

另外,学校自制并发布的《学生养成教育手册》第60-62页写明了“中学生心理健康十大标准”,但在实际教学中,学校忽视学生的心理健康,数次造成学生在校园内身亡。对于小强的死亡,学校没有尽到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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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县某某中学辩称,对于小强的死亡,我校须同时满足具有教学管理失责行为、失责行为与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小强坠楼被其他学生发现后,本校老师到场后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在等待期间再次催促120急救车前往现场。我校履行了救助义务,并没有救援不力。

根据相关规定,严禁学生将个人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要统一进行保管。我校禁止学生在校期间使用手机属于合理的管理制度。我校为了保障学生与家人联系,在公寓楼安置了多部IP电话,完全没有隔绝学生与家长的联系。

至于每周日上午放假半天及日常作息时间的安排更是本校对学生正常教育管理、认真负责的体现。小强父母称学校的作息时间给学生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致多名学生以不同方式实施自杀,数次造成学生在校园内身亡与事实不符。

小强属于自杀,初步有证据证明其自杀的原因系其长期处于不健康的家庭环境下造成的心理疾病引发的。小强入学时间很短,其在上课期间无任何异常情况,作为父母未将小强的心理问题及时告知班主任,以致我校对小强的心理问题一无所知,我校对此无教育和管理方面的失责。根据相关规定,学生自杀、自伤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无法律责任。

总之,我校对小强的死亡无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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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说法分析,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材料获悉,小强在其就读的定远县某某中学跳楼轻生,留有遗书。小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本人应当也已经认识到跳楼轻生的后果。

小强跳楼时间在准备上早自习前。学校老师得知情况后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催促救护车辆尽快前来施救,不存在救援不力的情形。小强在学校就读时间较短,其表面上在班级表现很好,但其在宿舍曾有过自残等异常行为。

小强是否存异常心理状况,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父母作为小强的监护人也未主动将小强是否存在异常状况及时告知学校。

从小强父母提供的学校的学生作息时间表可以看出,学校制定的学生作息时间为学生安排了相应的休息时间,尚属合理。同时,学校在向学生印发的《中学生心理健康十大标准》上面公布的该校心理辅导老师的电话,意在告知就读学生可以随时咨询、反映一些个人隐私比如心理问题等。同时,学校在校园内安置有多部IP电话,保障了就读学生与家人的沟通和交流。学校对在该校就读的学生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责任。

据此,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小强父母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