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本平台从中国检察网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相关案例中得知:巢湖一90后男子因伙同他人利用平多多进行虚假交易,金额达770多万元被提起公诉。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出生,安徽省巢湖市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巢湖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出生,江西省赣州市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巢湖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1年出生,江西省赣州市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巢湖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乙等人通过“东方管理系统”网站,使用自己或他人的支付宝账号通过“拼多多”等平台虚假交易结算资金,并按结算的资金量抽取相应佣金。被告人张某某通过被告人陈某甲以及洪某某、吴某某、谢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提供的支付宝账号、拼多多店铺“刷单跑分”抽取佣金,共获利人民币6万余元,前后共支付陈某乙2万余元。

2020年1月,被告人陈某甲提供支付宝账号给张某某、陈某乙挂在“东方管理系统”虚假交易结算资金,涉案金额人民币7797768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15760元。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4月29日经电话通知到巢湖市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张某某、陈某乙于5月7日赣州市章贡区中创国际城2号楼2412室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民警抓获。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乙伙同陈某甲等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三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甲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来源: 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