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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5日,

宣汉县人民法院

首次适用《民法典》规定

依法判决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名义夫妻”终于离婚了!

张某与缪某于2004年8月9日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子。2011 年,双方因家庭琐事纠纷分居生活。2015年4月9日,张某向宣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缪某离婚,同年7月17日,宣汉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之后,张某与缪某仍未和好,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其间子女一直由张某照管。2020年10月,张某再次向宣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谬某离婚。

宣汉普光法庭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张某与缪某于2015年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在前次诉讼后并无改善,应根据民法典判决准予离婚。同时,从尊重婚姻自由,维护家庭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等角度考虑,也应当准予离婚。综上,法院判决准予张某与缪某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作新增规定,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减少“名义夫妻”的发生,有助于破解反复起诉离婚却离不成的难题。

2021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

中国民法典时代开启了!

关于婚后一方出轨,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问题,

这部被誉为“生活百科全书”的

民法典有权威解答!

2017年,田某和罗某某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田某创办了一家小公司。由于丈夫工作繁忙,罗某某辞职在家照顾丈夫和小孩,承担所有家务,成为了一名全职太太。2021年初,罗某某发现田某有外遇,愤然提出离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其与田某的婚姻关系,婚生子女由女方抚养,由田某支付孩子抚养费,同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罗某某在家做全职太太,平时一心管家没有过问田某资产状况,根本不知道田某名下到底有多少资产。后在律师的帮助下,向人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了田某名下的资产,包括名下房屋、车辆、银行存款、商业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股票、基金、公司等相关的证据。经过最终落实,发现田某名下有四套住房,两套营业房,一辆奥迪小轿车和一辆丰田SUV,存款200多万元,购买理财保险 100 多万元,还有股票若干且均登记在他的名下。

那么,这些财产如何分割呢?

罗某某认为上述资产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田某则认为,房屋等财产虽然是婚后购买,但是用自己婚前投资的收益以及公司经营所得购买。罗某某辞职在家,没有创造任何收入,所有的家用均是田某提供,家中所有财产均是自己一个人辛苦奋斗挣来的。考虑到离婚后罗某某无业且没有收入,从道德义务角度出发,愿意给罗某某一套面积较小的房屋,其他财产罗某某无权分配。

那么,

田某名下的资产是否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给出答案:

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律师提醒:本案中,被告田某与原告罗某某结婚后并没有书面约定财产的所有方式,按照法律的规定,婚后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以及该收益购置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婚前应当有明确约定并采用书面形式。《民法典》第1065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记者:闫军

特约记者:吴彤 张子南

编辑:刘民婕

责编:潘丹

值班编委: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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