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征收土地,却未未履行告知程序、未确认征地调查结果、未依法组织征地听证,程序严重违法”。被征收土地未落实社会保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征收土地所依据的文件超过了法定时效,失去法律效力,应当依法确认无效或撤销”。近日,安徽省涡阳县星园街道王大行政村王大自然村村民反映称,其合法承包的耕地被征收,但在征收过程中,涡阳县政府存在着诸多违规行为。有村民表示,涡阳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严重违法,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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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和安置未公告,伪造村民签名

2019年11月11日,有村民就安徽省人民政府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的《关于涡阳县2012年第1批次纳入增减挂钩试点管理使用先行复垦建设用地指标的批复》(皖政地(纳入增减挂钩)〔2012〕97号,以下简称97号《批复》)不服,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20年3月4日,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出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显示,确认安徽省人民政府97号《批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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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5日,原涡阳县国土资源局、涡阳县人社局作出了《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告知书》(涡国土告〔2012〕1号, 以下简称1号《告知书》),并要求王大社居委将1号《告知书》 送达被征地村(居)民,在该社居委公开栏张贴公示。王大社居委称其收到1号《告知书》并予以张贴,但其提供的张贴1号《告知书》照片等资料,不能证明其张贴内容、张贴时间以及张贴地点和环境。

涡阳县人民政府提供了村民出具的《证明》,称其于2012年4月份在社区张贴栏内看到1号《告知书》,但出具证明的村民身份以及其是否属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属于被征地农民等情况不明确。

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核查,《征地情况调查确认表》上签名字迹明显雷同。该《确认表》中53户居民签字,其中有27户居民并非该批次用地被征土地的使用权人。王大社居委征地时的主要负责人出具了《情况说明》称:1号《告知书》 由其张贴在王大社区公示栏内;《征地情况调查确认表》中大部分签名经被征地居民本人同意而代签,但部分签字的居民既在其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对委托村干部签字事项予以认可,又在《关于签名造假核实说明》中签字,否认其委托村干部签名的事实。

为了实施97号《批复》,涡阳县、原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分别于2013年2月16日、2月18日作出征地“两公告”,但其提供的张贴照片等资料,不能证明其张贴内容、张贴时间以及张贴地点和环境。

鉴于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和涡阳县人民政府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1号《告知书》在原王大村委会张贴,或者证明以其他方式将1号《告知书》送达给被征地农民,涡阳县人民政府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出具《证明》的村民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被征地农民,其征地补偿标准与安置途径告知不符合规定;《征地情况调查确认表》上签名的字迹明显雷同且存在代签现象,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代签系经被征地居民同意或者接受其委托代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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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该批次用地征地情况调查确认程序不符合规定。但考虑到涉案部分土地已出让用于项目建设,且征地补偿安置与社保已经得到落实,如果撤销97号《批复》会给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因此,安徽省人民政府不宜作出撤销97号《批复》的决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决定:确认安徽省人民政府97号《批复》违法。

征地方案未公告,违反法定程序

2020年6月10日,有村民再次对涡阳县人民政府批准作出的《涡阳县2012年第1批次纳入增减挂钩试点管理使用先行复垦建设用地指标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向亳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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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5日,根据亳州市人民政府出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显示,经亳州市人民政府审理查明,涡阳县人民政府批准作出的《补偿安置方案》违反法定程序。涡阳县人民政府未提供将《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的证据材料,不能认定涡阳县人民政府履行了该程序。鉴于被征收部分土地已经出让,用作王大安置小区建设并已经投入使用,征地补偿标准符合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与社保已经得到落实,如果撤销该《补偿安置方案》会给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造成损失,因此该《补偿安置方案》不宜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 项之规定,亳州市人民政府决定:确认涡阳县人民政府批准作出的《涡阳县2012年第 1批次纳入增减挂钩试点管理使用先行复垦建设用地指标补偿安置方案》违法。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