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新闻网讯:今天(1月5日),柞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发布关于交通管理大队依法处理扣留车辆的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之规定,凡2020年12月31日以前被该大队依法扣留车辆(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驾驶人、所有人及管理人,自此公告发布起3个月内,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开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其相关手续到扣留车辆的单位接受处理,逾期不来处理的,该大队将对所扣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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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