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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8日,许昌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发布许环罚决字【2020】36号,许昌县金叶发制品有限公司因环保问题,被行政处罚10万元。

据介绍,2020年12月11日,许昌县金叶发制品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调节池的污泥未经过污水处理站配套压滤机处理的情况下,委托他人使用轻型载货专业作业车(清洗吸污车)清运并擅自将污泥倾倒排放到雨水管网内,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污泥),已构成环境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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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

许昌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2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许环罚字〔2020〕3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就此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信息来源:许昌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