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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市纪委监委关于

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的通报

一、古丁镇马丽村委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利用中秋节慰问贫困户之机变相给村委会干部、理财小组成员和村长发放月饼等问题

2017年9月中秋节前,珠海市环境监察分局自筹资金10750元给帮扶单位马丽村委会用于慰问贫困户,但马丽村委会干部擅自决定,在将上述资金购买月饼慰问53户贫困户共106盒,合计费用为5300元外,还发放给村委会干部、理财小组成员、村长共109盒,合计费用5450元。2016年11月20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邹锡光指示村委会副主任兼报账员黄家永在召开农业技术培训班和劳务技能培训班时,通过虚报参加培训人数,扩大开班误工补助费用,从中套取扶贫资金共3060元,并用于支付了村委会拖欠的建设村委会舞台铝合金门的工程款。对此,邹锡光应负主要领导责任,黄家永应负直接责任。

经2019年10月23日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邹锡光、黄家永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二、宝光街道茶亭村委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

2014年8月至2018年7月,韩明生任茶亭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韩明生主持召开村委会干部会议并拍板决定,以发放电话费、摩托车油费补贴等名义,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共计向村委会干部发放津补贴126300元(其中个人得款25200元)。对此,韩明生应负主要领导责任。

经2020年4月23日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韩明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其退回违纪所得。(茂名廉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