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忻州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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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忻州市纪委监委公开曝光4起近期查处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具体如下:

1. 忻州市神池县贺职乡副乡长冯育青违规为其女操办婚事问题。2018年6月,冯育青在为其女操办婚事过程中,违规收受多名管理服务对象赠送的礼金。2020年4月,冯育青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被责令退还违纪钱款。

2. 忻州民俗文化开发中心副主任王维东私车公养问题。2017年5月至6月,王维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违规报销其个人车辆燃油费等,共计1.1万余元。2020年7月,王维东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责令退缴违纪所得。

3. 忻州市保德县东关镇副镇长王永明在光伏扶贫收益款发放工作中不作为问题。2019年4月,东关镇政府收到该镇某村的光伏扶贫收益款和关于光伏收益资金分配的相关文件后,王永明作为分管副镇长、包村领导,对文件要求不传达、不贯彻,对光伏收益资金分配工作不督促、不检点,截至2019年年底,其所包村光伏扶贫收益支出率仅为6.5%,造成不良影响。2020年6月,王永明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4. 忻州市原平市楼板寨乡副乡长张鑫等人在低保复核中作风漂浮、失职失责问题。2019年12月,楼板寨乡政府对低保复核工作作出安排后,分管副乡长张鑫、民政助理员段永胜作风漂浮、懒政怠政,没有按要求跟进督促检点,在所属村未开展复核、未上报复核结果的情况下,违规决定按照原来的低保人员名单发放低保金,导致1.7万余元低保金被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领取,造成不良影响。2020年6月,张鑫受到政务警告处分,段永胜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他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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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曲县巡镇中学副校长、教育和文化局局长刘继欢组织公款旅游问题。2015年7月16日,刘继欢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赴云南参加研讨会,并计划借研讨之机公款旅游。参会人员抵达云南当日接到组织提醒后取消了旅游计划。虽未形成公款旅游的事实,但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刘继欢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静乐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党支部书记李克清公款支付个人电话费等问题。2013至2014年,李克清将应由个人支付的电话费累计5000元在单位报销;违反招投标有关规定,分解发包工程。李克清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退出相关费用。

3、宁武县东寨镇中心卫生院违规发放补贴问题。2013年至2014年,经宁武县东寨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宫海亮批准,该院采用按业务收入提成的方式违规给职工发放补贴,共计发放44.17万元。宫海亮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违规发放的补贴责令退出。

4、代县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违规发放补贴问题。2014年11月,代县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梁月明与副主任赵琨商议决定并经水利局局长李俊才同意后,违规给职工发放补贴,共计发放6000元。梁月明、赵琨分别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李俊才进行约谈,违规发放的补贴责令退出。

5、原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九中队负责人段建国公车私用问题。2015年8月4日至6日,段建国多次驾驶单位制式警车接送其同学到驾校练车。段建国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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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端午”将至。日前,忻州市纪委对7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发出通报,要求全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始终保持抓常的韧劲和长抓的耐心,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不断深化纠正“四风”。这7起典型案件分别是:

1、忻州师范学院专科部党委书记、主任冀新民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 2013年5月20日,冀新民主持召开校级领导会议,会议研究决定提高教职工相关津补贴。2013年11月,忻州师范学院专科部违规给教职工发放基础补助、超课补助、班主任费等共计36.62万元。经忻州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冀新民行政记过处分,违规发放的津补贴由单位自行纠正。

2、保德县交警大队原大队长吕江文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公款吃喝等问题。 吕江文担任保德县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大队大队长期间,长期使用两辆超标公务用车,其中一辆轿车长期存放在家里,供其节假日使用。2012年至2013年,吕江文将其本人在代县招待客人的餐饮费36476元、住宿费800元、购买土特产支出10080元,及其本人在保德县所租赁房屋内购置生活电器支出16174元,共计63530元,在保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报销。另外,吕江文还存在其他违纪行为。经保德县纪委常委会议、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给予吕江文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降为副科级非领导职务;责令其将挥霍浪费公款63530元退赔保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3、忻府区气象局局长孙宝龙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 2013年1至6月,忻府区气象局在没有国家统一规定的情况下决定发放业务季度奖和报表补助,6名职工6个月共领取3450元。经忻府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孙宝龙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规发放的津补贴由单位自行纠正。

4、代县环保局局长王继红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 2012年12月30日,王继红在下属监测站报销交通费、车燃费、餐费共计21000元,批准报销人为监测站站长刘富平,该费用实际用于给该局领导发放生活补助。2013年,代县环保局局领导以节假日值班、加班、锅炉执法交叉检查等名义从罚款、排污费中报销费用,违规给局领导发放补助共计9715元。经代县纪委常委会议、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继红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刘富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规发放的津补贴由单位自行纠正。

5、宁武县凤凰镇卫生院院长王金亮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 2012年至2014年4月,宁武县凤凰镇卫生院违规给职工发放各种名目补助167835元。经宁武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金亮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规发放的津补贴由单位自行纠正。

6、宁武县阳方口工矿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张海生组织职工公款旅游等问题。 2010年4月阳方口工矿镇中心卫生院违反财经纪律,伪造会计凭证虚列支出17447元,用于支付该院2010年3月组织12名职工去北京旅游的费用。另外,2010年至2013年阳方口工矿镇中心卫生院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套取国家医疗救助款54093.9元。经宁武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张海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神池县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张志明公车私用问题。 2015年2月12日上午,神池县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张志明驾驶本单位白色桑塔纳轿车回老家上坟。经神池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张志明党内警告处分。

通报指出,去年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按照中央、省、市的安排部署,从严要求,持之以恒地纠正“四风”,促进了党风政风转变。但仍有个别党员干部无视规定,心存侥幸,顶风违纪。

通报强调,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以上案例中吸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要坚持把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问题与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结合起来,把监督执纪问责的触角延伸向基层,推动基层作风建设落到实处。要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对违反八项规定和“四风”问题突出的,严查快办,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要从严问责,对顶风违纪影响恶劣的,“四风”问题多发、查处不力的,不仅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和有关领导责任,还要严肃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以严格的责任追究使作风建设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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